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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温克族自治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鄂温克族自治旗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鄂温克族自治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鄂温克族自治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研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旗委、旗委编委和上级编办的有关决定、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的意见和措施;贯彻执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交编委会议的重要事项;审议需要向旗委、旗委编委、上级编办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体制改革、机构编制事项和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研究并决定各股室(中心)负责人轮岗;副科级及以上人员任免的民主推荐;研究干部的职务职级晋升;研究干部的奖惩以及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编办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5000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有关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股室(中心)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人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当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由专人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研究特殊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党支部负责单位决策督查工作,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关于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