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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制度
时 间: 2015-03-24        来 源:

科学的制度,犹如好的道路,它可以让人们在实践中来去自由,行走便捷,并达到最佳效果。因为科学的制度浑然天成,清晰而精妙,能够自行惩恶扬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科学制度,它的有效实施,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管好干部、从严治吏的重大举措。

一、报告制度是党和政府向人民做出的一项庄严承诺

自觉接受监督,是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准。中国共产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资本主义政党能够做到的事,我们共产党更能够做到。因此,党的领导干部应经得起组织和人民的任何检验,不应怀疑、害怕甚至抵制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纵观各国实践,在推行以财产申报为主要内容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过程中,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成为争论的焦点。在反反复复的争论中,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权要求予以了解时,政府官员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相对抗。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个人的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个人的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经验表明,那种企图以个人财产权和隐私权为借口,拖延甚至反对报告制度的人都是虚伪的。政府官员放弃自然权利,保障社会的共同利益;领导阶层放弃一己私利,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才是符合理性和社会意志的正确选择。

习近平同志把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概括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党和政府必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寄寓了很多期待,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做得好不好,人民群众都看在眼里,领导干部能够做表率,人民群众就会真心拥护。而在领导干部中间,是否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又是最敏感、最突出的话题之一,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党在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危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领导干部敢不敢不遮不掩,自觉亮出自己的“家底”,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组织和人民的监督,体现的不仅是一种胸怀和魄力,更主要的是展现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勇气和决心。报告制度的推行,正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向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和宣誓。

二、报告制度是监督与保护干部的一项科学制度

领导干部是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落实者、组织者、推动者,是党的形象代言人。在党和国家的建设发展过程中,领导干部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领导干部淡薄了自身的使命担当,经不住诱惑,越底线、踩红线、碰高压线,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损害了干部队伍的形象,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必须用制度来进行监督、制约,对领导干部加以有效保护。

历史经验表明,公共权力之所以被滥用,是因为现有社会法律制度不能有效规范公共权力的合法使用,且不能及时有效地惩治公权滥用的行为,使类似的行为得以滋生蔓延。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法,就是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决心和魄力,作风建设和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而且,其鲜明的特色和趋势,就是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通过科学制度的建设,来努力建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 、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纵观发展脉络,使领导干部从“不敢腐”向“不能腐”转变,是党风廉政建设走向深入,反腐败走向源头治理的必然方向,其本质,是从事后惩处,走向事前预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使领导干部的财产及其变化等状况置于监督之下,正可说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良策。

长期以来,党对领导干部既注重监督管理,也始终关怀爱护。习近平同志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完善和推行,正体现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爱护。客观地说,由于拥有权力和所处位置的特殊性,领导干部面对的诱惑往往更大,受到的腐蚀往往更多,相对而言,在这一群体当中也就更容易滋生腐败等诸多问题,其风险是隐匿而巨大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可成为一柄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企图“寻租”者设置心理障碍,防患于未然,具有使之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警戒作用。它在保证治理和摘除已染“毒瘤”的同时,也为领导干部撑起了抵制诱惑的保护伞,避免干部失足,保护广大干部,并维护广大领导干部的廉洁形象。

 

三、报告制度在不断探索完善中形成了中国特色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自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来,该项制度就在不断的完善当中,“严”的精神不断得到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使推行报告制度成为了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经过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已形成了比较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报告主体方面,我国规定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主体包括“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较之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规定的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更广。在报告内容方面,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包括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项,既包括“家事”,更涉及“家产”。较之于英国规定报告的12项,美国规定的7项和法国规定的11项,我国的报告的内容更全面。在抽查核实力度方面,2014年我国首次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了61700多名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而外国目前还基本上没有主动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的机制。在核查结果运用方面,我们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的重要标尺,坚持做到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外由于没有主动核查机制,对申报不实和违规问题主要依靠检举和投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产申报的核查和结果运用。

今后,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范围还会更广,内容会更全面,力度会更大,运用会更严格,这是必然趋势。久而久之,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变成每个领导干部履行角色规范义务的内在要求。总的来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展现了“治”的精神,体现了“严”的要求,将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武器,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制度。

四、进一步增强报告制度的执行力

在人类几千年的吏治实践中,历朝历代往往也把制度作为强化治理的重要手段,但其局限性甚至缺陷却比较明显。主要原因,一是制度设计不科学,没有形成权力制衡的有效机制;二是制度执行没有刚性,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以史为鉴,我们必须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执行的刚性。一是制度设计必须持定“无赖原则”,不能完全依赖官员的良知与自觉,只有以硬性的制度制约,才能让权力拥有者更好地服从公共利益。二是制度操作必须具有可行性。它必须具体、可操作,具有内在逻辑性。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既有宏观架构,又有微观措施。要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

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一方面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以之作为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以薪养廉通过适度提高领导干部的薪资水平,使领导干部消除后顾之忧,更好地履职奉献,同时也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充实到干部队伍中来,为国家做贡献。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通过设立一个公开、统一、标准的功能强大的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将包含婚姻、财产、出入境等信息在内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电子信息综合档案与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关联起来,实现“终身一号”式的管理,以此实现对领导干部个人信用信息的有效监控和管理。金融实名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个人及其配偶、子女的金融资产的出入进行监控,使所有的金融交易都必须使用实名并记录在案,以此促进政府官员财产收入透明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要突出制度执行的刚性,加大核查力度,强化结果运用。进一步扩大核查的比例,按干部管理权限,逐步建立所在单位自查、省级核实、中央抽查的三级核查机制,并对瞒报、漏报或不报者要实行严格的监督与严厉的惩处。此外,要逐步适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过采取稳健的策略,在落实执行报告制度过程中,逐步探索扩大领导干部财产等个人事项查阅的范围,使其由有限公开向全面公开的方向发展。毛泽东同志曾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从严管理干部,关键要落实“认真”二字,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遵守铁的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完善并推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着力建设一支勤政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就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