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列机构序列。

二、编办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负责。主任外出时,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

三、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工作,对分管科室负有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业务事项有权做出决定。凡属重大事项,应请示主任或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四、科长是本科第一责任人,主持本科各项工作并对办分管主任和主任负责。

五、市编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各科室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凡各旗市(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报来的业务性请示、报告等,相关科室办理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经分管主任审核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属编办职责范围的由主任签发行文,需提交编委会议研究的,准备好相关材料适时提交。

六、市编办实行重点工作责任制,每月、半年、全年要有工作安排,制订重点工作推进表,明确规定工作内容、承办人、责任人及完成时限。每半年有工作小结,全年有工作总结。每月召重点工作调度会,通报上月有关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本月工作。

七、每半年、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安排,重要工作的部署、落实及完成情况,要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编委。凡超过本人或本科职权范围的问题、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要及时向办领导请示报告。请示时应讲明情况并提出本人或本科的初步意见。

八、凡参加上级编办和市委、市政府的会议及其它相关会议、外出调研等人员,回来后均要形成贯彻落实意见或调研报告,并在有关会议上汇报或在一定范围内传阅。

九、各科室和全体工作人员,既要明确分工,又要通力合作。各科室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凡需协商办理的事项,由主管科室征求有关科室意见后办理。

十、办领导、科长要各负其责,发挥表率作用,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干部职工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关心爱护干部职工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政勤政建设,规范机关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外,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基层、涉及群众利益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一律公开;本机关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要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二、公开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法规、规章;

2.机构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决策的相关情况;

3.机构名称、主要职责、机构级别、内设机构设置和具体职责等;

4.办事程序、办事时限、要求和办理结果等;

5.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公务员遴选以及向社会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奖惩等;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3.财务管理制度及重大经费开支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公开形式

1.对外公开事项,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编办门户网站、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展板等公开。

2.对内公开事项,通过办机关局域网、印发文件或视情况召开干部职工全体大会、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公开。

四、公开程序、权限及时限要求

1.对外公开事项,涉及政务公开的,统一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科室提供公开内容,填写《政务公开审批表》,经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后,综合科采取适当形式公开。涉及党务、干部、人事、纪检等事项的,按以上程序,由机关党支部采取适当形式公开。

2.对内公开事项,涉及政务公开的,由综合科负责公开,涉及党务、干部、人事、纪检等事项的,由机关党支部负责公开。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基本要求

1.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一律对外公开;

2.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3.严格履行政务公开程序和权限,未经授权,个人或其他科室不得私自公开政务信息,出现社会不良反映或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严守保密纪律,政务公开的事项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调查研究能力,创造性地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也是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措施。

第二条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调研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既要听汇报,更要多与群众座谈、交流。

第三条 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涉及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与发展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完善,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行,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后出台。

第四条  综合科是调查研究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调研计划的制订、调研课题的综合、调研活动的组织实施、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等工作职责。各要根据业务分工,积极承担调查研究任务。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调查研究工作要紧紧围绕委、政府和编委中心工作,按照机构编制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注重对当前实际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又注重对未来发展中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既抓好日常工作的经常性调查研究,又抓好事关全局重大工作的专题调查研究,努力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机构编制调查研究工作机制,为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基础服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调查研究工作纳入编办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出明确要求。每年年初,综合科要根据年度中心工作办领导意见和各科的调研计划,制订全办年度调研工作计划,确定重点调研课题,下达室和各编办。各科室和各旗市区编办要根据年度调研工作计划和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进行选题,确定1-2个课题,进行专门研究。办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各科室调研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七条 综合科要对各科室和各编办上报的调研课题进行筛选、立项,提出调研工作具体要求,分解细化调研任务,并落实到各科室和各编办;统筹考虑和合理安排调研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避免同时、同地多头重复调研。一般性调研由承办调研课题的室和编办具体组织实施;综合性调研课题由综合科牵头组织实施;重点调研课题应当成立专题调研组,由办领导牵头,有关室或编办参加,采取上下结合、横向联合等方法开展联合调查研究。

第八条 调查研究开始前,应当提出较为详实的调查研究提纲,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研究的任务和目标,提出具体的实施安排时间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调查研究过程中,调研人员要严格按照调研提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既要听取被调查单位的工作汇报,又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工作一线进行实地调查,保证调研情况的全面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 调研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内容详实、观点鲜明、论点突出、论据充分、事实清楚,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提交办领导审阅。凡属上级机关布置开展的调研活动,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对重点调研课题,要组织协调各机构编制部门或直有关单位从不同侧面重点研究,进行联合攻关。对一些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一时难以形成研究成果的,继续列入下一年度编办调研工作计划,进行深入研究,逐步取得突破。对一些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课题,可邀请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或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研究。对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广大干部群众关心的一些实际问题,要注重联合各方面力量开展研究。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由综合科监察科对当年调查研究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内容,并适时组织优秀调查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活动,对机关调查研究成果进行汇编。

第十三条 加大调研成果后期开发和推广力度,将优秀调研报告报自治区编办,对其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报送委、政府和编委领导参阅。调研中形成的思路、对策和措施,要结合实际工作,或转化为规范性文件,或直接提供领导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优秀调研报告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