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呼伦贝尔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

呼伦贝尔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呼经审办发〔2018〕1号

 

 

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新修订的《呼伦贝尔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已征求呼伦贝尔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呼伦贝尔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审计局牵头。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以增加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一名领导同志,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市委或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请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审计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审计局副职领导或同职级领导担任;设副主任6名,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请联席会议批准。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审定呼伦贝尔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监督检查、交流通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六)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二)对组织部门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四)调研呼伦贝尔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

(五)向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

(六)向联席会议提出指导呼伦贝尔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和呼伦贝尔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

(八)督促落实和检查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九)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市纪委、监委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呼伦贝尔市反腐倡廉建设,并作出相应安排;

2.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3.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4.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5.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6.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7.对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8.按照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9.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市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并根据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审计名单,向市审计局拟发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文书;

2.向审计机关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3.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4.对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5.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6.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7.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8.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9.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10.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11.根据有关规定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全市干部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

12.按照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对下级组织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3.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2.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3.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4.对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5.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6.按照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7.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1.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2.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3.向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建议,并负责将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4.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5.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6.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7.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8.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10.分析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11.按照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本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2.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2.向审计机关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有关经营管理情况等;

3.对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4.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5.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6.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7.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8.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9.按照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0.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市编办的主要职责:

1.直接参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工作,对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等行为,依据其职权范围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报送审计结果;

3.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5.按照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对下级编制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联席会议全体会议:

(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全体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召开全体会议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提交研究讨论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成员,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二)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

(三)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决策,研究决定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二是研究审议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三是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

(四)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联席会议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由办公室成员参加的办公室会议。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办公室成员可以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召开办公室会议的建议。

办公室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和办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办公室成员应当及时将办公室会议意见向本单位的联席会议成员汇报,并将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意见反馈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