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事业单位法人退出机制,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事登函〔2020〕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旗(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精简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情况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经批准改制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该行政机关承接的;
(二)经批准转为其他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设立该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事业单位承接的;
(三)经批准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一个事业单位或多个事业单位对其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承接的;
(四)事业单位法人转制为国有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转制后的国有企业承接的;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没有对外开展业务,且无债权债务的;
(六)事业单位法人经批准撤销并有明确的资产、债权、债务承接主体的。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存在涉法涉诉问题或法律纠纷的;
(二)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正在为其他单位或组织提供资产担保或保证的;
(四)业务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
(五)不符合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应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的。
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呼机编办发〔2015〕203号)有关注销登记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发生转制、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况,需要进行注销登记的,举办单位须及时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确定其是否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第七条 对适用于简易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由举办单位负责与承接单位协商确定其资产、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承接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举办单位填写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分别由事业单位法人、举办单位、承接单位签字盖章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核准注销登记,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并在呼伦贝尔事业单位在线官网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对存在疑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要求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举办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再次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三)事业单位转制、合并、分立、撤销的批准文件;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或材料。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举办单位。如该事业单位法人再次申请注销登记,应按照《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呼机编办发〔2015〕203号)有关注销登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应将简易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债权债务承接情况通知债务、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因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产生的民事争议,相关权利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等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