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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委编办以《条例》为引领用“三字”谱写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

  呼伦贝尔市委编办在落实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工作中,坚持以《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为指导,严格落实机构改革各项要求,全面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法定化水平

  一、“学”为先导,深学深悟《条例》要义。《条例》印发后,市委编办立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一是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会,专题学习《条例》和中央编办负责人答记者问相关内容,提高领导班子运用《条例》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组织编办全体人员深学细研,逐条逐句学习《条例》全文并开展研讨交流活动,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全面精准的把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调整与《条例》不相符的工作流程、工作事项,严格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法治化要求。三是上下联动组织开展《条例》知识测试,以考促学,激发全系统干部学习《条例》的积极性,提高全系统干部业务水平。四是将《条例》纳入市委党校县处级领导干部培训主体班次,提高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的工作政治意识。 

  二、以“做”为根本,付诸实际坚持《条例》规定的原则。 一是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条例》印发后,市委编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市委统筹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牵头抓总、协调各方的优势,在市委编委会上先后传达全区编办主任会议精神,提交了事业单位改革等重点工作事项,确保了机构编制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抽取14个旗市区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三定”规定进行复审,进一步完善“三定”规定中的职责表述,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确保部门、内设机构之间职责边界清晰运行高效三是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制定出台了《呼伦贝尔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严肃了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务员考录、公开招聘、干部任免、政策性安置等涉及空编使用核准工作纪律,强化《条例》的刚性约束。四是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如在公安体制改革中,严格落实“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原则,内设机构精简比例达40%以上同时对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和旗市公安局班子领导职数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数量和使用范围,解决了各地区公安局班子领导职数不平衡问题。 

  三、“严”为标准,规范管理维护《条例》权威性。在落实机构改革相关政策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中,一是用《条例》指导旗市区部门规范执行“三定”规定。市委编办先后两次派出3个督查组,14个旗市区实地走访了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林草等部门,重点了解改革后部门在机构组建、职能职责履行、权责清单梳理等情况,对落实“三定”规定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纠正,确保部门执行“三定”规定“不走样”。二是用《条例》指导领导职数政策的落实。按照《条例》关于领导职数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中完成了14个旗市区科级领导职数备案审核工作,全面落实机构改革关于领导职数的各项工作要求。通过实名制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对旗市区执行各项科级领导职数政策情况实施日常监控,确保各地区规范使用领导职数。三是用《条例》指导机构编制事项动议与论证。结合《条例》监督问责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规范呼伦贝尔市直属部门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动议与论证程序的意见》,对各部门申请的机构编制事项提出慎动议、细论证、严审议方面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项申报程序,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化、精准化、规范化  

  (审核人:禹贵新        撰写人:吴鹏 郭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