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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实现“三大转变”
时 间: 2017-07-11        来 源: 呼伦贝尔市编办

呼伦贝尔市按照中央、自治区综合执法改革部署,积极跟进,主动担当,锐意创新,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模式,健全完善集中指挥、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体制机制,实现了执法方式的“三大转变”,改革试点综合效应初步显现。

一是实现“分散执法”逐步向“集中执法”转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梳理各执法机构的执法事项,明确权力清单,将相关部门的执法事项和人员统一划转至新组建的执法机构。如设置呼伦湖自然保护区综合性质执法机构,在呼伦湖保护区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林业、渔业、环保、水利、旅游、国土、交通、住建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统一了执法力量,减少了执法队伍种类,解决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是实现“单独执法”逐步向“联合执法”转变。积极搭建“公安+综合执法改革”联合执法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为紧密。整合内蒙古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公安局两方面资源,在综合执法局加挂联合执法办公室牌子,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形成了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市旅游委联合市公安局成立了旅游警察支队,负责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治安环境,推动了旅游市场由单一的部门管理向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转变,有效保障了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

三是实现“跨级执法”逐步向“属地执法”转变。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属地化管理,按照“放得下、接得住、运转得好”的要求,对与基层管理关系密切、现有力量和能力能够有效承接、适宜由基层行使的执法事项下放到苏木乡镇,成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开展区域性综合执法。如阿荣旗委托下放了农业、水利、城镇管理的21项行政处罚权,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直接承担农机管理、水土保持、乡镇管理等执法事项,基本实现了“一个区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审核人:吕育昌   撰稿人:葛忠奎  张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