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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具备的条件
时 间: 2012-06-06        来 源:

一、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根据《条例》规定,“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党委、政府审批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有的地方对某些特殊事业单位的审批另有规定。

审批机关审批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因此,事业单位是否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登记机关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查:一是看其审批机关是否合法,对该事业单位不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视为该事业单位设立的合法批准文件;二是看其审批文件是否规范,规范的审批文件主要是审批机关就该事业单位的设立发出的批复、通知、函等规范公文,而诸如领导讲话、会议发言、会议纪要、理论文章等非公文材料,不应视为审批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规范的名称。所谓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名称为自己所独有,并与其他所有法人的名称以及有效期内的预先核证的名称相区别;二是名称的组成和文字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要体现出自身的特点。

(三)有规范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产生意志的机关和执行意志的机关,否则就难以实现其主体的任务,因此,《民法通则》要求法人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这种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二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及职能机构;三是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四)有稳定的场所。

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包括一定的场地及必要的物质设施,如医院的办公场所、门诊场所、住院场所等。场所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稳定的场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权一般应为一年以上时间;二是场所要与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构成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的主要依据,是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权力范围的具体体现。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就成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就享有在该宗旨和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权力和承担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活动的法律义务。因而,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的所有正式职工和一年以上的聘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一般由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组成。从业人员要与该单位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量上要适应。不同的业务活动,所需从业人员的数量也不相同,一所综合性医院如果只有三、五名从业人员,就明显与其业务活动不相适应。二是人员结构上要适应。例如,一个自然科学研究所虽然有了适宜数量的从业人员,但其中大多数是管理人员,而非专业人员,显然也与其业务活动不相适应。三是执业资格上要适应。除了数量和结构外,国家对某些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也有规定。例如,从事会计和律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或律师证。因此,对一些必须配备会计或律师的单位,如果其从事会计或律师工作的人员仅有相关专业的文凭,没有正式的会计证或律师证,就不符合执业要求,不能看作与其所在单位的业务活动相适应。

(七)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是事业单位法人活动能力和资信状况的标志,也是事业单位法人履约能力和承担责任能力的体现,因而它是事业单位法人得以设立的重要条件。反之,一个事业单位如果没有一定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即意味着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不能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效开展活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当然也就不能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八)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成为法人的最基本条件。同样,事业单位法人也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对上不能转嫁给国家或举办单位,对下不能转嫁给内部成员,在横向上不能转嫁给其他民事主体。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二、具备哪些条件需要变更

(一)名称的变更。因规模、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事业单位名称需要作出调整。如某省煤炭研究所,在办理了设立登记后,由于业务范围的调整,原名称已不能适应和涵盖新的业务活动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称某省能源研究所。这种情况就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住所的变更。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需要迁址,并取得新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因情况变化,宗旨和业务范围需进行调整。如某医院原业务范围是骨科、中医等,现又新增了牙科项目,并已经卫生部门许可,此种情况即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业务范围的变更。

(四)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原法定代表人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按合法程序产生了新的负责人,就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经费来源的变更。如某科研单位,由财政拨付经费,变更为自收自支等。

(六)开办资金的变更。如某市人才交流中心,原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为50万元,由于规模扩大,追加了投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开办资金由原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这种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具有强制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这种执法行为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它贯穿于整个登记管理过程中。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强制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属于违法行为。

三、具备哪些条件应该申请注销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具体地讲,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解散事业单位是举办单位根据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行政管辖权力范围内,作出的停止事业单位法人业务活动,并撤销该单位的行为。

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消失。事业单位是因社会的需求而设立的,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事业单位原有的职责任务消失,导致举办单位作出解散事业单位的决定。如某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行政职能划转行政机关,原职能自然消失,举办单位决定该事业单位解散。

二是事业单位自身生存能力弱。通常指事业单位由于服务水平低、难以形成规模等原因,在社会事业发展中没有竞争能力。如:某咨询机构由于人员素质低,服务面窄,造成客户稀少、常年亏损,举办单位决定将其撤销。

三是事业单位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并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四是重复设置。如在同一水域设置了两个相同的水质监测机构,造成资源浪费,举办单位决定撤销其中一个。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因合并而解散。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业单位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事业单位法人后,被合并的原事业单位法人全部解散。如煤炭研究所与石油研究所合并为能源研究所后,煤炭研究所和石油研究所均解散;二是若干个事业单位法人合并为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后,保留其中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其它的事业单位法人解散。这种情况,通常称为“并入”。如××高等师范学校并入××师范大学后,××高等师范学校解散,××师范大学保留。

因分立而解散。是指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因某种原因分为若干新的事业单位法人,原事业单位法人解散。如某综合性医学研究所,分设为两个专科医学研究所,原综合性医学研究所解散。

(三)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一些过去在法制不健全的状况下成立的事业单位,其宗旨或业务范围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些事业单位决定自行解散。二是事业单位的使命或任务已经完成或结束,根据该单位的章程规定,自行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从事不正当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业单位,依法将其撤销。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特指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机构属性发生变化,失去了事业单位特征,具有了其它组织机构的特征,并被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其他组织。如某技术开发机构,逐步向企业方向发展,并具备了企业的基本特征和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改为企业法人。

(六)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能力,是指原来具有这一能力,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这一能力业已消失,并且不可能恢复的情况。处于这种状况的事业单位,实际上已经“死亡”,有必要履行注销登记这一法律程序。

核准登记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的原因很多,但不论何种原因,都表明其“名”“实”不符,形同虚设,如果允许这样的机构长期存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七)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随着社会发展和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会产生一些原来没有或不需要的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也会消失一些原来需要的宗旨和业务。例如,一些专门研究如何搞好计划经济的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已消失;这些事业单位也就失去了继续生存的意义。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事业=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或复印件;

(五)开办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是指合法的验资机构(如经登记注册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验证后,所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六)住所证明。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七)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八)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复印件;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证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二、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变更住所的,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住所证明的提交分为以下4种情况:

1、属自有房产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原件,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三、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要提交哪些文件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前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事业单位自清算结束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备案)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设立登记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的公告,通知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公告;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