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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做法及思考
时 间: 2016-10-26        来 源: 阿荣旗编办

(阿荣旗编办主任  王闻有)


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改革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部分。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改革,既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同时也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难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旗开展了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现将我旗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阶段性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剖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在上级分类参考目录没有下达之前,我们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了事业单位模拟分类工作,对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进行了研究、论证,做好正式分类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按照上级《关于开展旗市区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旗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全面启动。参照上级标准,结合我旗实际,完成了全旗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印发了《阿荣旗事业单位分类目录》,正式完成了承担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实际分类工作。

经过分类,我旗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有4个,主要为授权性事业单位,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两类。

动物卫生监督所,编制17名,实有人员16人,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草原监督管理所(草原工作站),编制9名,实有人员9人,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渔政站(渔业船舶检验站、水产管理站),编制8名,实有人员8人,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运输管理所,编制20名,实有人员20人,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

二、主要做法

(一)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全面加强对上级改革精神和相关文件的学习,力求吃懂吃透,保障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强化了分类工作的保障;同时,工作中我们制定了工作推进表,明确了承担行政类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限、相关要求等;我们通过对实名制数据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更新,以及机构编制专项核查和清理规范工作的开展,准确摸清了全旗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领导配备等基本情况,为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成立组织,强化领导。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改革是全旗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部分。为全面做好改革工作,我旗成立了以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为组长,旗委、政府相关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旗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编办,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在对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分类工作过程中,领导小组对相关意见进行了汇审、汇签。

(三)查找依据,划分类别。在对承担行政类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过程中,我们会同旗政府法制办,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和机构分类标准,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执法类别、执法事项、执法依据等进行梳理,对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了确认。结合全旗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及全旗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实际,经与呼伦贝尔市编办、其他旗市区多次沟通,在对全旗各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和社会功能进行认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我旗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

(四)修订“五定”方案,明确职能定位。结合我旗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五定”方案修订完善工作,2016年,我旗重新修订了动物卫生监督所、草原监督管理所、渔政站的“五定”方案,要求在以往“五定”方案基础上重新修订本单位的“五定”方案,在机构设置、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形式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理顺了职能,为下步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改革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

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改革有别于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波动较小,侧重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看似复杂,然而因机构数较少,也较易于接受,冲击相对较小。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将涉及到转不转行政和撤并分流问题,难度反而更大。

(一)改革路径问题。《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行政机构”。目前,我旗承担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上级确定的执法队伍数量等要求,拟将动物卫生监督所、草原监督管理所、渔政站等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以及执法人员编制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农牧水利综合执法局,并撤销动物卫生监督所、草原监督管理所、渔政站等事业单位;拟将旗公路养护管理站承担的公路路政执法职能和运输管理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及执法人员编制整合,划入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因上级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是否回归行政或是转为行政没有说法,所以是否在综合执法机构挂原执法单位牌子,是否将全部执法职能仍保留到综合执法机构存在疑问,而将全部执法职能划入综合执法机构是否与综合执法改革目标要求相违背?

(二)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问题。按照上级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划归行政机构。这样也将涉及到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实有人员去向。在承担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是否将这部分行政职能整合到综合行政执法事业单位存在困惑。如果将部分行政职能继续交由新成立的综合执法事业单位承担,则违背了分类改革的原则与初衷。行政职能不回归行政机关,是否会造成行政机关职能缺位现象。

(三)“两个不突破”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制约。承担行政职能事业改革中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这一要求被称为“两个不突破”。在改革中如将其独立设置为行政机关,就会面临增加行政机构个数的限制,若只增加内设机构个数,吸纳事业单位人员转为行政编制人员,又会受到行政编制限额的制约。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无论按照何种比例进行“转行政”编制测算,我旗行政编制总量较少,如人员回归占用原有行政编制,将导致“转行政”所需行政编制不足。

四、对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建议

(一)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认真学习并深入领会上级对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就改革的内容、步骤、时间节点等事项统一思想;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总体状况、改革的重点难点、改革路径等进行深入分析。

(二)继续做好前期职能清理工作。在对2016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五定”方案职能调整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规范职能,清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工作范围、主要任务、有关要求。加强调研,开展政策研究,借鉴相关经验,研究改革路径,测算“转行政”所需编制等基础工作。

(三)统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逐步推进。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借鉴试点盟市的经验作法,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上下衔接的原则,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统筹考虑改革路径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