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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鄂伦春自治旗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时 间: 2016-11-17        来 源: 鄂伦春自治旗编办

鄂伦春旗编办主任  王良涛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的不断深入,自治旗事业单位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人们对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亟待扩大。为进一步提高自治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水平,找准当前制约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瓶颈,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促进自治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向深层次、多元化和高水平的方向发展,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积极组织力量就事业单位宗旨、业务范围和财务独立运行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临时负责人是否是本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等问题,通过深入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及发放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等方式,对自治旗部分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

一、事业单位赋码情况

鄂伦春自治旗现有事业单位297家,其中旗直事业单位245家,乡镇事业单位52家。

现已对146家事业单位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占事业单位总是的49%。其中旗直事业单位132家,占旗直事业单位总数的54%。乡镇事业单位14家,占乡镇事业单位总数的27%

未赋码事业单位共151家,占事业单位总数的51%。其中旗直事业单位113家,占旗直事业单位总数的46%。乡镇事业单位38家,占乡镇事业单位总数的72%

二、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分析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工作没有落到实处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工作的必要性缺乏正确的理解,重视程度不够。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仍然是通盘管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些主管部门不愿意让事业单位走出主管单位的襁褓,走向市场,主要是缘于部门小集体利益,把所属事业单位视为人财物的蓄水池和支持库,不愿意让所属事业单位参加登记。

(二)事业单位自身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服务社会和市场准入意识模糊

部分事业单位的潜意识中总感到登记与不登记没什么两样,也不影响自己开展业务活动;有的事业单位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就与主管部门失去联系,以独立法人资格在服务社会和市场竞争中信心不足,这既制约了事业单位服务社会职能的正常发挥,同时也造成了事业单位对主管部门的依赖,缺乏自我创新意识,无法增强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活力。

(三)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财务捆绑在一块

财务独立是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第一要件,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条件。但目前由于部分事业单位人员较少,平时除了上级拨付的工资外就没有其它的收入,人员经费由主管部门统管,开办资金较少,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能力薄弱,验资证明大多数是由财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缺乏法律效力,产权关系亦难以界定,从而造成了开办资金不明确或缺乏法律效力而无法设立登记(备案)。这既制约了事业单位职能的正常发挥,同时也造成了事业单位对主管部门的依赖,缺乏自我创新意识,无法增强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活力。

(四)新批准成立事业单位成立时间较短,人员合理配备及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短时间内难以实现

新成立事业单位主要针对社会服务职能的拓宽,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亟需的新服务职能的需球较为迫切。新成立事业单位人员的配备主要通过人员调配或对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式人员不能及时补充到位,只能临时抽调人员开展工作,而新入职人员履职尽责能力薄弱,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呢从而无法开展正常的设立登记(备案)工作。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主要目的是让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转变为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意义在于事业单位有了合法身份后可以独立进入市场,不仅自身利益得到保护,而且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为了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在把握长远目标与现实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如下对策:

(一)主管部门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政事分离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人、财、物等权利归还给事业单位,使其具备相应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把持着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权,事业单位年检提供的账户大多是主管部门的,如出现民事纠纷案件,往往会牵涉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只有财务上的独立才是真正的独立,才是真正地政事分开,脱离主管部门的襁褓,事业单位既能够独立开展业务履行职能,真正地让事业单位在社会发展的实践大潮中发展壮大,切实提高服务人民的能力和水平。

()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提高事业单位法人对登记管理工作认知程度及重要性的认识

从宣传方面来讲,要在宣传意识、宣传内容及宣传方法上分别进行改进。宣传意识方面,要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把宣传工作长时间地开展下去;宣传内容方面,要充分宣传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大背景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充分宣传事业单位登记后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优势,宣传事业单位登记是明晰主管部门主体与所属事业单位民事权益,使主管部门脱离为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的重要举措等;在宣传方法方面,要着力抓好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工作,还要充分利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为登记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此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督检查内容,健全监督检查手段,合法有效地履行《条例》所赋予的各项法定职权。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按《条例》要求将所有事业单位均纳入监督管理视野,对未参加登记的要监督其参加登记,对已经登记的要监督其日常活动,纠正长期以来对未登记事业单位放任自流的错误认识;二是要全面履行《条例》中赋予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度检查及日常监管等手段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各个方面,对未登记的更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三是要依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四是要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加大对新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扶持力度,确保新成立事业单位有效运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每年都有新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会,成为市场主体,对于专业性较强、业务量较大、涉及人群较广的事业单位,在职能作用发挥、人员合理配置上做好调查研究的同时给予大力支持。在坚持总量不变盘活存量的原则下合理调配全旗编制,为新成立事业单位做好保驾护航工作。与人事、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使新成立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不受人、财、物的限制。

(四)加大改革力度,规范事业单位行为

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互配合协同机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通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新形势与新任务的变化情况,利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日常性、长期性与管理对象有业务联系的优势,依照登记管理机构掌握提供的情况,随时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对那些名存实亡的,国家有明确规定已实行转制的事业单位应及时撤销或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对规模过小、职责单一的要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行必要的资源重组。

(五)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联动机制,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巩固登记成果,提高新版《证书》的社会效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各部门在各司其责的同时,将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大,主动承担起协调其他部门加大检查《证书》力度工作的责任;逐个部门地落实具体的操作规定,使普遍性的文件精神成为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以利于文件的深入贯彻落实;同时,继续发挥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中的作用,在人员调配、管理人员职务任免等方面,必须查验《证书》,将其视为办理工作的必备材料之一,共同把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