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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办事指南
时 间: 2014-06-06        来 源:
      一、机构编制工作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
  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请示。
  (1)机构设置或调整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①机构名称;②机构性质;③机构规格;④隶属关系;⑤职能配置;⑥内设机构;⑦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⑧经费形式;⑨人员配备。
  (2)主管部门也可就上述具体一个或多个事项向市编委提出请示,如:机构名称变更、职能配置调整等。
  (3)主管部门提出机构编制请示时,要写明机构设置或有关机构编制调整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并附有关文件、材料。
  2、审核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行政策对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办理意见,提请市有关会议研究。涉及市直部门、乡镇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布局调整和改革等本市内重要的机构编制事项,由编办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请示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经编办综合后,提请市有关会议研究。
  3、审批
  机构编制事项经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议定后,原则上市编办两周内完成拟文批复或函复,须提请上级编委审批的事项,由编办拟文上报。
  4、登记
  经批准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单位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1、办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办事条件:
  (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按时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书填写规范、准确,内容真实全面;所提供的资料齐全有效。
  3、办事程序和办理时限:
  (1)登记。
  受理。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方可受理。
  审核。审核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发证。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对核准登记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部门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自收齐有效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需向上级请示的除外)。准予登记的,发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三、机构编制档案管理
  需借阅机构编制档案或文件的,由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持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份证)方可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