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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日常监控工作办法
时 间: 2013-06-06        来 源: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健全日常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根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及全市机构编制季度监控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机构编制日常监控的内容是呼伦贝尔市直属及所属各旗市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的变化等情况,必要时可将年度重点监察工作纳入日常监控内容。

 二、机构编制日常监控工作主要以报表方式进行,即由呼伦贝尔市编办监察科统一制定“季度监控表”并印发各旗市区。每年在征求各旗市区编办意见后,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编办监察科调整或细化监控内容。

 三、机构编制日常监控工作实行季度上报制度,即各旗市区的“季度监控表”(附必要的文字说明)经编办主任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于下一个月的10日前,上报至呼伦贝尔市编办监察科。

 四、市编办监察科对各旗市区上报的季度监控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对于反映或发现的问题,监察科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据有关机构编制法规或文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对违纪的旗市区下达“机构编制违纪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

 五、机构编制季度监控数据要真实、准确,要与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及机构编制统计年报保持一致。机构编制季度监控数据报出后,如发现数据有误要及时进行更正并做出说明。对于统计数据失真或不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市编办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机构编制季度监控数据做为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数据,其相关资料要长期保存,以备查阅。

 七、机构编制季度监控工作纳入对各旗市区机构编制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八、本工作办法由呼伦贝尔市编办负责解释。

 九、本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