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时 间: 2015-01-16        来 源: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范围。内车辆主要保证内有关会议及机关日常公务使用。越野车只能用于下乡、抢险、应急及特殊事宜,原则上不得在市区内使用。

二、综合科负责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对用车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保证用车及时、安全。

三、车辆加油实行登记制度,由综合科负责登记,定期对行驶公里数情况进行核查,定期通报。

四、车辆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休息日和节假日用车及出市区用车,需经综合科同意,方可出车。驾驶员外出,需将车和车库钥匙交综合科保管。

五、个人私事一律不安排用车。未经允许,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公用车辆。

六、辆不允许外借,遇特殊情况,须经分管主任批准,方可外派出车。

七、车辆有关证照和手续,由驾驶员妥善保管,涉及车辆的年审、保险等事务,由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综合科负责人批准同意后,负责具体办理。

八、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

九、严格实行车辆入库制度,车辆只能停放在机关车库内,严禁将公车随意停放在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

车辆维修需经综合科负责人同意后,在指定维修点维修,大型维修时需要经主任批准。驾驶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及操作规程,经常检查保养维修车辆,听从指挥,保证用车及时、安全行驶。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安全防火防盗制度

 

一、防火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安全防火知识,使每个干部职工树立安全防火意识,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二)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管理,各科室不得滥拉电源和使用电热设备。要节约用电,电暖、办公用电设备做到用则开,不用则关。下班后要认真检查,关掉灯、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拔掉电源插头。

(三)办公室内吸烟要做到“三不落地”,烟缸内要加水。

二、防盗工作

(一)加强防范设施建设,确保档案室、财会室、车库等房间的安全。

(二)财会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金库存放现金不超过规定限额,支票和有价证券等放在金库内并使用密码锁。到银行取现金超过3万元时,要用专车并有其他人员陪同。

(三)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办公室内。

(四)机关办公室不得留宿。

(五)在工作时间内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锁门,下班后,要把文件妥善保管,秘件要存在保险柜内。非工作时间不得将外单位人员带入办公室。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为充分发挥以制度管人管事的监督约束作用,促进办机关作风转变,达到履行职责优质高效、落实责任具体明确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办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1、接待服务对象时语言不文明,态度蛮横、作风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2、能够一次讲清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所需要件而没能讲清,致使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反复修改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3、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而没有办结,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4、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致使服务对象久等或找不到工作人员的。

5、服务对象已提交符合申办事项的全部要件,没有及时受理或不按规定时限签署受理、审查意见的。

6、因工作人员失职,导致服务对象申办事项延误、漏办或丢失有关申办材料的。

7、答非所问,致使服务对象产生误解,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导致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的。

9、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10、未按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12、工作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13、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14、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涉及办内其他科室办理事项,不认真发挥首问负责职能,没有帮助搞好对接,导致服务对象长时间找不到办事部门、无人接待,造成不良影响的。

15、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未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合办理,延误办理时限的。

16、其它失职类错误。

二、责任追究的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组织处理。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责令责任人向服务对象道歉;公开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

年内被诫勉谈话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年内被诫勉谈话3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可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二)行政处分。责任人的行为构成违规违纪的,提请纪检等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监督实施

本制度分别由办机关党支部负责监督并组织实施。

本制度自2015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