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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制度
时 间: 2015-01-16        来 源:

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按照《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4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单位

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责任人

受理人、审核人、负责人

三、登记管理对象

呼伦贝尔市直属事业单位;市党政群、人大、政协、法检两院等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国家、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四、登记管理目的

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五、登记管理内容

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等。

 

六、登记管理方式

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实地核查等其他形式。

七、登记管理所需文件

依据办理事项的不同,提供和审查的有关要件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开办资金确认证明;住所证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登记管理办理时限

1、受到事业单位网上申报的设立、变更、注销或年度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核。

2、收到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后,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同时向审核人呈报;审核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向核准人承包审批;核准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将审批信息反馈受理人。

3、受理人自接到核准人审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证书打印齐全,并通知申请单位办理证书发放手续。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文书档案的整理工作。

九、登记管理问责事项

1、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编办机关干部年度考评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呼伦贝尔市有关干部考核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编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干部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等方法,对被考核人员的德才素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工作在办党支部领导下,由支部书记任考评组长,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考评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应当提前发出通知,将考核内容、时间、方法步骤,以及参与考核人员范围、反映和举报问题的联系方式等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章  个人述职

第六条  个人述职由考核对象依据岗位职责和考评内容,报告本人本年度学习、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侧重职责履行情况(每年年初所有人员应向党支部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办内所有人员均需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所有述职报告需采取相应的方式在办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民主测评

条  民主测评应当集中进行,组织参加测评人员依据考核标准,以无记名填写民主测评表的方式对考评对象作出评价,侧重了解其群众认可度。

  民主测评的主要内容(按市委组织部或人事部门有关考核要求,制作相应的考核表)

(一)对考核对象政治表现、品德修养、廉洁自律、团结协作、学习创新、工作作风、履行职责等考核项目的单项评价意见;

(二)对考核对象的总体评价意见。

第十条  对考评对象的单项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和不确定五类考核等级。对考评对象的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和不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  民主测评一般在个人述职后进行。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为办机关与事业单位全体人员

民主测评样表应当提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有充分的准备时间。测评统计应当由考核组成员负责。

民主测评后,考核组可以根据考核需要与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章  综合评定

十二  综合评定主要对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获得的结果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相互补充印证,通过考核组集体研究,对考对象作出初步评价意见

十三  综合评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考评组成员依据各种考核信息,对照考评标准,准备对考评对象的评价意见;

(二)考评组召开会议,成员逐个发表意见,集体分析研究考核对象的主要优点、缺点及特长,考核项目的档次评定意见和评定等级建议

考核组组长与各分管领导谈话,对每个被考核人的情况进行再了解,征求分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意见。

考核组组长综合全体成员的意见,在对考核项目分别作出档次考核的基础上,形成考核评结果。考评结果包括:考评结果等次考评评语。

(五)形成的初步考评意见,报办务会研究确定正式评定等次。

十四  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和不确定五类考核等级

第十  考核评语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考核对象的德才素质、履行职责情况和发展潜力,注重运用典型事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说明,如实评价考评对象的主要优点、缺点及特长,观点鲜明,语言准确。

第十  对反映考核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守纪、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考核组应当认真进行分析和调查核实。情况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可以由相关部门核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定的重要依据。

章  考评结果反馈、申诉和审定

第十条  对考评对象的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的场合,如:会议等方式向全体人员进行通报。

第十条  考核对象对考评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当认真复核,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  考核结果应当做好存档工作,作为科级及其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二十条  考评结束后,应当填写《干部考核登记表》存入考评对象本人档案。

      考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考评规定,自觉维护考核纪律,以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考核结果真实准确。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实施考评,实事求是地反映考核对象情况。考核对象应当正确对待考评,按照要求接受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参与考核的其他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向考核组介绍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二十二  违反考核纪律和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组织考核,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

(二)参与考核的人员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的;

(三)考核中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考核中进行拉选票、搞串通等不正当活动的;

(五)设置障碍干扰或者严重影响考核工作的;

(六)考核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七)泄露考核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申请复核的考核对象、反映问题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擅自更改考核结果的;

(十)考核中发生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和规定的。

二十三  违反考纪律和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办班子应召开班子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并宣布考核结果无效,视情决定重新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