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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时 间: 2015-01-16        来 源: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审批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08〕7号)等相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机关机构编制的审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的规定符合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进行。

二、审批范围和内容

市直党政群机关、法检两院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三定”规定审核市直党政群机关、法检两院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机构(含内设机构)名称、规格、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事项的审核或审批;旗市区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旗市区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调整;旗市区科级行政机构的审批及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三、审批程序及工作流程

按照“审查受理调研论证—提交会议批复执行—监督检查”的流程进行审批。

(一)审查受理

机关科收到申请事项文件及依据性材料后,文件及材料进行审对其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进行核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充材料、修改文件或不予受理此项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调研论证

对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事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申请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机构、编制、人员情况,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划分情况,其他地区同类机构设置情况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调整事项的初步意见。此项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提交会议

将调整事项的初步意见与分管领导沟通后,按审批权限,提交办务会审批或审核后提交编委会会议研究。此项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批复执行

按管理权限,经办务会通过的审批事项行文、分别经编办分管主任、主任审签后印发,此项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务会审核通过的事项,提交编委会议研究,编委会通过后行文,分别经编办领导、编委领导审签后印发,或上报自治区编委(办)审批(核)。

(五)监督检查

文件印发后,对批复事项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部门是否按照批复内容执行,并评估批复事项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四、问责事项

(一)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将情况调查审核清楚,造成错误决定的;

2.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

3.无故拖延审理时间,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的;

4.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申报事项部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纠正违规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

1.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中弄虚作假的;

2.未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容执行,擅自增加和变更内容的;

3.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机构编制事项的;

4.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机关科审批程序及工作流程图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09]12号)、《呼伦贝尔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呼机编发[2003]4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运行规律和分类管理的要求,科学配置事业机构编制资源;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结构合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和精干效能的原则。

二、审批内容

事业单位审批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的核定事宜。

机构设置是指机构设立规划和布局的审核审批、隶属关系、机构名称的确定、机构规格和内设机构的审批、机构撤销、机构合并等事项。

职责任务确定是指新设机构职责任务初始设定的审批、机构运行过程中工作任务的增减、划转等事项。

人员编制核定是指新设立机构编制的核定及增加编制、核减编制、编制划转等调整事项。

编制结构的核定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同,将核定的编制总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编制。

领导职数核定是指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

经费形式的核定是指事业单位明确分类后的经费补助形式。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各项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认定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经费保障;对认定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

三、审批权限

凡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部门承办,机构编制部门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批复。

全市正副处级事业单位设立、合并、撤销,各级事业编制总额和正副处级领导职数总额,须经呼伦贝尔市编委研究同意后报自治区编委审批;事业单位体制调整和市直事业单位增加编制须经呼伦贝尔市编委审批。

市直事业单位“五定”,旗市区正副科级事业单位设立、合并、撤销,旗市区直、苏木乡镇两级事业编制总额和正副科级领导职数总额,须经旗市区编委研究同意后报呼伦贝尔市编办审批。

全市正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调整,市直事业单位更名、挂牌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增减以及其科级领导职数的增减,由呼伦贝尔市编办审批。

四、审批程序及工作流程

事业单位审批按照“申报受理—审核论证—审理研究—批复执行—监督管理”的流程进行。

旗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由其所在地编委(编办)按照管理权限向呼伦贝尔市编委(编办)提出,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由其主管部门向呼伦贝尔市编委(编办)提出申请。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机构编制科按如下程序和工作流程运行。

(一)申报受理

申报部门报送机构编制申报报告后,事业科对报告的规范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充材料或回复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审理论证

审理论证运行流程:研读部门报告件—汇总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索要相关补充材料—研究、分析、汇总材料,对照相关的政策规定和申报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审理意见—送分管副主任审示。

1.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要求。按照《呼伦贝尔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呼机编发[2003]4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论证申报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公益属性。

3.核准政策依据、党委政府的要求、举办宗旨。

4.查找参照要素。如国家同类机构的设置情况、其他省区市的情况、本地区同类机构的有关情况等。

5.提出审理意见初稿。审理意见应包括申报意见、事业机构现状、相关情况、拟办意见等内容。

(三)审理研究

按“送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按照管理权限提交编办主任会议或编委会议研究”的程序运行。

(四)批复执行

会议研究同意后,事业科起草发文初稿,呈有关领导审签后,交由综合科统一发文。

(五)监督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批复后,按照工作分工和管理权限进行跟踪监督和目标考核。

事业单位一经设立或撤销,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法人初始登记或注销登记。

五、问责事项

(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问责。

1.未将情况调查审核清楚,造成错误决定的;

2.弄虚作假,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事项的;

3.无故延长审批时限的;

4.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下列情节之一,按有关规定问责,并宣布违规配置的机构编制事项无效。

1.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中弄虚作假的;

2.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增设机构(包括更名、加挂牌子等)、增加编制、增配人员和领导职数的;

3.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事业科审批程序及工作流程

 

 

 

 

 

 

 

 

 

                    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异动列编注册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异动列编注册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呼伦贝尔市直属单位增进人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人员列编注册工作事项要件要求

(一)全额、差额(含定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调入一般工作人员,“绿色通道”引进人才,调入工勤人员事项,需持有要件:“申请进人函(领导签字)、“使用空编通知单”、“市直单位增(进)人计划卡”、《机构编制管理证》、《呼伦贝尔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进工作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四份)。

(二)考录人员和遴选公务员事项,需持有要件: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领导签字)、“市直单位增(进)人计划卡”、《机构编制管理证》。

(三)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事项,需持有要件:相关会议纪要或申请进人函(领导签字)、“使用空编通知单”、“市直单位增(进)人计划卡”、《机构编制管理证》、《呼伦贝尔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进工作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四份,军转干部除外)。

(五)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事项,需持有要件:任免批复或干部调动工作通知、“机构编制管理证”。

(六)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任职事项,需持有要件:任免批复或干部调动工作通知(领导签字)、《机构编制管理证》。

(七)市直机关之间,全额、差额事业单位之间调转事项,需持有要件:申请进人函(领导签字)、《机构编制管理证》、《呼伦贝尔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进工作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四份)。

(八)旗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市直单位事项,需持有要件:会议纪要或申请进人函(领导签字)、“使用空编通知单”、“市直单位增(进)人计划卡”、《机构编制管理证》、《呼伦贝尔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进工作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