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思考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思考

                 莫旗编办     鄂金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未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是事业单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把握各类事业单位、如何界定事业单位定义、如何进行统一登记?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思考。下面以莫旗现有机构为例浅谈个人看法。

一、 莫旗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办公益服务机构情况

(一)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

  截止目前,经莫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307个,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备案的有227个,登记率73.94%,有80家单位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备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2]6号)精神,参照呼伦贝尔市直事业单位分类名录,完成旗直241家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其中承担行政执能的事业单位占2.24%,公益一类占89.62%,公益二类占8.71%,未分类66家单位包括乡镇事业单位52家、国有林场9家、旗直新成立单位5家(详见附表一)。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经登记备案的227家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其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莫旗事业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一)

 

审批设立机构数

已登记机构

未设立登记数

已登记事业单位分类(个数)

设立登记机构数

教育

文化体育

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

卫生

公检法司

农林牧水国土

交通

环境保护

房地产服务、城市公用

社会福利

其它

莫旗

307

227

/

80

43

16

1

1

37

1

79

4

2

7

6

30

行政执能

4

4

/

/

/

/

/

/

/

/

3

1

/

/

/

/

公益一类

216

162

/

54

39

7

/

/

23

/

50

2

2

6

5

28

公益二类

21

18

/

3

4

/

1

1

2

1

5

1

/

1

1

1

未分类

66

43

/

23

/

9

/

/

12

/

21

/

/

/

/

1

说明

表格内①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数

    (二)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现状

经过调查摸底,莫旗经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企业服务机构共297个,从事养老婚介服务的机构占3.37%,从事幼儿教育及其他培训机构占7.41%,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占89.22%。这些机构中,村级卫生室作为内蒙古十个全覆盖项目之一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成分,其他均为民办机构(详见附表二)。从调研情况看,民办公益机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大多数规模小、资金少,能够争取到的优惠政策、财政支持少二是绝大多数单位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经济收入,服务仅是其取得经济效益的途径,公益意识不强;三是办公和业务用房存在安全隐患(在调查的18家幼儿园中仅有一家有消防合格通知书,其他都因消防不合要求已经下发整改通知);四是内部管理不够完善,工作人员稳定性较差;是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于人力有限,后续监管乏力。

莫旗社会力量办非企业及其他机构(附表二)

类型

民办非企业

其他机构

登记审批部门

小计

教育科技局

民政局

小计

卫生局

 机构(合计)

各类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

婚姻服务中心

养老院

村级卫生室

民办医院

个人诊所

297

32

4

18

1

9

265

201

1

63

二、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从以上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家机关举办的教育、卫生及养老服务供给不足。长期以来,我国的公益服务主要通过由各级政府举办事业单位直接提供总量不足、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一直存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各种公益服务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且需求日趋多样化,公益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应孕而生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已经成为当下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公益事业长远发展

  实施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搭建公平竞争平台使民办、公办事业单位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待遇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从而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提供公益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对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其淡化逐利心态,沿着公益服务目标规范发展。促进公办事业单位加快改革,打破传统的条块分割,面向社会、参与竞争。从而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和人员编制矛盾,能够促使政府从直接提供公益服务转向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公办与民办事业像一副筷子一样,实现合作共赢发展。

(二)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能够掌握事业单位动态发展

由同一机关,对同一工作性质的机构进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由“多家管理”变“一家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系和标准,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事业单位的发展变化,为国家有关部门更好地制定事业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实行科学的宏观调控,保证事业单位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走访了解到:全旗社会力量举办的服务机构(附表二中除村级卫生室)均为个人投入资产办服务,通过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获得利润。服务机构中大多存在市场化程度高,公益性程度低,个性化发展强,缺乏宏观规划的问题。这些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目的,不是关心由谁来登记审批,谁来管理,最关心的是定性为事业单位,是否会与公办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公益非营利性难界定,营利与否,是不是公益,符不符合登记条件不好把握。当下个体为了生存以提供服务换取劳动报酬是首要,不具备放弃营利去做公益事业的资本条件,经济达的地区,缺少能够办公益事业的社会力量。

是体制内外差别两个体系,两个标准,同一部门实施登记,登记依据不同,实施登记有难度。

监管力量薄弱。现有对公办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相对薄弱,监管措施操作性不强。登记监管工作人员少且承担法人登记、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抽查日常监督、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系统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等大量工作。将民办事业单位纳入统一登记管理,难免会出现监管摊子大、监管不到位的局面。

四、建议

(一)科学界定登记范围

   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事业单位重新科学定义,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登记范围;明确承担行政职能类、生产经营类的公办事业单位是否在登记范围内。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注重统一登记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充分调研、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调研,积极探索,选取社会力量办公益事业积极性高、环境及主客观条件具备的领域及地区作为改革试点,突出试点的代表性,起到“一子落而满盘活”的效应,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开。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保持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

(三)整合编制资源、组建登记队伍

整合相关部门机构编制,成立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组建登记管理人才队伍。加大对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法规培训、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增强登记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信心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