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流程
申 请 |
1、下载《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填写表格 3、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受 理 |
1、查验申请注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格式规范。 2、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3、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
审 查 |
对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或派员核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
核 准 |
对经审查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
收缴证书 |
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
公 告 |
发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公告。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三)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范围
1、经批准改制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该行政机关承接的;
2、经批准转为其他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设立该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事业单位承接的;
3、经批准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一个事业单位或多个事业单位对其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承接的;
4、事业单位法人转制为国有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转制后的国有企业承接的;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没有对外开展业务,且无债权债务的;
6、事业单位法人经批准撤销并有明确的资产、债权、债务承接主体的。
(四)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
1、存在涉法涉诉问题或法律纠纷的;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3、正在为其他单位或组织提供资产担保或保证的;
4、业务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
5、不符合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应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的。
注: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呼机编办发〔2015〕203号)第八章有关注销登记规定办理。
(五)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合并、分立、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要求原件,若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的印章);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单位名称:按照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填写。封面上的单位名称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4、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5、注销理由:填写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文件依据。
6、注销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应确认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签署“申请材料情况属实”的意见,并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7、举办单位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按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注销登记”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8、承接单位意见:资产、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承接单位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9、送件人、送件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不要漏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