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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工作流程

1、下载《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填写表格

3、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1、查验申请注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格式规范。

2、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3、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对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或派员核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对经审查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收缴证书

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发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公告。

(二)申请材料提交

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三)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范围

1、经批准改制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该行政机关承接的;

2、经批准转为其他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设立该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事业单位承接的;

3、经批准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一个事业单位或多个事业单位对其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承接的;

4、事业单位法人转制为国有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转制后的国有企业承接的;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没有对外开展业务,且无债权债务的;

6、事业单位法人经批准撤销并有明确的资产、债权、债务承接主体的。

(四)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

1、存在涉法涉诉问题或法律纠纷的;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3、正在为其他单位或组织提供资产担保或保证的;

4、业务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

5、不符合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应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的。

注: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呼机编办发〔2015203)第八章有关注销登记规定办理。

(五)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合并、分立、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要求原件,若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的印章);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单位名称:按照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填写。封面上的单位名称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4、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5、注销理由:填写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文件依据。

6、注销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应确认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签署“申请材料情况属实”的意见,并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7、举办单位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按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注销登记”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8、承接单位意见:资产、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承接单位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9、送件人、送件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不要漏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