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章的使用范围
由编委会、编办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编办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填报的各类材料及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的。
二、公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及其它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编办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等一律由编办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3、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编办主要负责人同意,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5、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6、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7、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征得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8、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9、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0、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三、印章的保管
1、编办所有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公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