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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社办公益长足发展的调研报告
时 间: 2014-12-01        来 源: 鄂伦春自治旗编办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情况
    (一)已登记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鄂伦春自治旗已设立登记(备案)事业单位193家,旗直164家,乡镇29家。
    (二)监管内容与监管手段
    日常工作中,自治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事业单位以下事项进行监管。一是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二是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备案);三是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是否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四是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是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证书和印章,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六是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是否符合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七是事业单位是否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监管手段完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实施,除年度检验外,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事业单位依法依职能开展业务,变更登记等事项。
    (三)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分析
    1、事业单位法人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意识不强。
    一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设立登记(备案)工作的必要性缺乏正确的理解,重视程度不够。部分事业单位的潜意识中总感到登记与不登记没什么两样,也不影响自己开展业务活动;有的事业单位怕参加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就与主管部门失去联系,对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信心不足;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仍然是通盘管理,不愿意让事业单位走出主管单位的襁褓,走向市场,主要是缘于部门小集体利益,把所属事业单位视为人员的蓄水池及财力的支持库,不愿意让所属事业单位参加登记。
    2、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财务捆绑在一块。
    财务独立是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第一要件,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条件。但目前由于部分事业单位人员较少,平时除了上级拨付的工资外就没有其它的收入,人员经费由主管部门统管,开办资金较少,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能力薄弱,验资证明大多数是由财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缺乏法律效力,产权关系亦难以界定,从而造成了开办资金不明确或缺乏法律效力而无法设立登记(备案)。这既制约了事业单位职能的正常发挥,同时也造成了事业单位对主管部门的依赖,缺乏自我创新意识,无法增强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活力。
    3、事业单位成立时间较短,人员合理配备及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短时间内难以实现。
    新成立事业单位主要针对社会服务职能的拓宽,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亟需的新服务职能的需球较为迫切。新成立事业单位人员的配备主要通过人员调配或对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式人员不能及时补充到位,只能临时抽调人员开展工作,从而无法开展正常的设立登记(备案)工作。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主要目的是让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转变为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意义在于事业单位有了合法身份后可以独立进入市场,不仅自身利益得到保护,而且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为了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在把握长远目标与现实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如下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提高事业单位法人对登记管理工作认知程度及重要性的认识。
    从宣传方面来讲,要在宣传意识、宣传内容及宣传方法上分别进行改进。宣传意识方面,要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把宣传工作长时间地开展下去;宣传内容方面,要充分宣传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大背景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充分宣传事业单位登记后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优势,宣传事业单位登记是明晰主管部门主体与所属事业单位民事权益,使主管部门脱离为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的重要举措等;在宣传方法方面,要着力抓好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工作,还要充分利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为登记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人、财、物等权利归还给事业单位,使其具备相应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把持着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权,事业单位年检提供的账户大多是主管部门的,如出现民事纠纷案件,往往会牵涉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只有财务上的独立才是真正的独立,才是真正地政事分开,脱离主管部门的襁褓,事业单位既能够独立开展业务履行职能,又能避免人员经费被主管部门挪用,真正地让事业单位在社会发展的实践大潮中发展壮大,切实提高服务人民的能力和水平。
    3、加大改革力度,规范事业单位行为。
    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互配合协同机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通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新形势与新任务的变化情况,利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日常性、长期性与管理对象有业务联系的优势,依照登记管理机构掌握提供的情况,随时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对那些名存实亡的,国家有明确规定已实行转制的事业单位应及时撤销或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对规模过小、职责单一的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行必要的资源重组。
    二、自治旗社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情况
    (一)自治旗社办公益机构基本情况
    自治旗现有社办公益服务机构99家,其中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机构16家,从事公共教育及培训机构29家,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40家,民办非企机构14家,规模、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自治旗地处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为缓慢,社办公益机构由于缺少资金、土地审批难等问题阻碍公益事业发展。例如民办幼儿园设备简陋,办园场地小、存在安全隐患,师资力量薄弱较为普遍。医疗卫生机构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限制,未将私人诊所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部分私人诊所将面临生存问题。社办公益机构监管体制不健全,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三、解决问题途径
    一是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宣传贯彻力度,社办公益服务机构深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促进了体制的多元化,满足了人们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多项需求,促进良性竞争和发展。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应注重以市场引导为主体,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并建立相应监管体制机制,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良好的运行环境。
    二是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方向。明确角色职责,推动政府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向间接提供者的角色转换,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解公共服务需求、制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确立政府与社办公益服务机构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优势互补的多元共治模式。
    三是创造加快公共服务市场和社办公益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社办公益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促进发展。拓展社办公益机构发展空间,坚持社办公益机构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线,以此来“倒逼”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向社会购买公益服务服务,为社办公益机构提供免费的办公场地、小额贷款或补助、等服务。    四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增加对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使之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在购买服务方面,除了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为主之外,还应探索多元化筹集资金渠道,加大对社办公益机构的投入,保障购买公共服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是从内部完善社会办公益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从外部加强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监督。治理结构是从组织内部实行决策与执行分离,进行自我约束的有效机制。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社办公益机构的治理结构,完善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程序,鼓励不同专业背景、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理事或监事,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与表彰。大力发展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构等支持性、中介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审核人:王德民      拟稿人:多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