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拟订鄂伦春自治旗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推进全旗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拟订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作机关、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旗委、政府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乡镇机构改革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
(四)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具体事宜。根据呼伦贝尔市下达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额,拟订相应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拟定党政群机关“三定”规定、事业单位“五定”规定。按权限审核、审批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调整事宜。协调、确定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按权限审核、审批股级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及调整事宜,管理党政群机关科级领导职数总额和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
(五)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机构编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决策部署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负责全旗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负责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旗机构编制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全旗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等工作。
(八)完成旗委、政府、旗委编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