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旗编委主任、副主任领导下,主持旗编办的全面工作并对旗编委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市编委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督促检查全旗各部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组织制定机构编制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全旗各级的机构改革工作,主持拟订全旗、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和“三定”“五定”方案;负责全旗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及进人把关;负责全旗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编审批工作,拟订全旗机关、事业单位以编制为依据的增人计划;组织拟制全旗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四、负责旗编委会议的筹备,对议事内容拿出初步意见;组织实施会议的各项决定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机构编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机构改革工作动态,对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旗编委汇报。
六、按照管理权限,审核上报市编委的发文,审批编办重要发文。
七、安排办公室的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各股室年度工作目标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组织全办的政治业务学习;负责本办的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普法教育等工作,抓好编制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建设。
八、指导、协调全旗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承办旗委、旗政府、旗编委和市编办交办其他工作。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局长岗位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负责全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检查指导全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核准(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综合股股长岗位职责
承办编办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综合性文稿;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等政务工作;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联络、接待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股股长岗位职责
研究拟制全旗机关、事业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措施;负责全旗各级各类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以及全旗各类事业编制总额管理;负责审核全旗机关“三定”规定(方案)和事业单位“四定”方案;负责全旗机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实施与管理;负责全旗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编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全旗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事业单位执法检查室主任岗位职责
配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检查法人单位的法人登记、变更、注销等程序完备情况;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毁损、丢失、转借情况,确认年度收支的真伪、资产损益、诉讼等情况,开展业务活动的执法检查;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委托,对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岗位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分明;
(二)权责一致、任务明确;
(三)逐级负责,分级督促;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三条 岗位职责应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制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职权,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四条 共同要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是考核工作人员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主要依据。
八、办结时限
1、空编增人申请,无特殊原因,每半年审批一次;
2、各单位报请的“三定”“四定”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或答复;
3、《机构编制管理证》列编注册事项当即办理;
4、事业单位办理初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
5、编委会会议研究事项,需领导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各类限时办结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手续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全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上级布置的工作和交办的事项,应在指定时间内认真完成,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要提前说明情况,并在上级重新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同级机关转办事项,应在5日内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九、责任追究
(一)旗编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其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和工作标准办事的;
2、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态度蛮横、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3、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单位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4、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5、对分管的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或放任不管的。
6、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7、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
1、行政处理: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通报或公开检查;调离原岗位。
2、行政处分: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
3、刑事处罚:违示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监督举报电话:562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