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到机关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经办人员对到本机关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及其它事务的办事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办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对手续及材料完备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 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有关规定尚未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要即时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对需要一次性告知的事项,电话咨询可口头一次性告知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来人咨询可口头一次性告知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包括提供办事指南等相关资料。
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种交办的工作并提供优质服务。
(一)限时办结的事项和时限
1、空编增人申请,无特殊原因,每半年审批一次;
2、各单位报请的“三定”“四定”方案,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或答复;
3、《机构编制管理证》列编注册事项当即办理;
4、事业单位办理初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
(二)编委会会议研究事项,需领导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各类限时办结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手续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全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上级布置的工作和交办的事项,应在指定时间内认真完成,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要提前说明情况,并在上级重新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同级机关转办事项,应在5日内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