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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度
时 间: 2015-02-06        来 源: 鄂伦春自治旗编办
 行政问责制度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都要受到行政责任追究。

二、行政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股室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追究
  1、对本股室实施行政行为管理不严、制度不全、责任不明,或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不严格依法行政,不实行政务公开,违规操作或变相违规操作,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诫勉警告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社会公众、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来信来访处理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辞职或免除职务。
  4、各股室(单位)互相推诿,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警告直至责令辞职。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追究。
  1、未全面履行职责,乱作为、缓作为、不作为,造成服务对象意见较大的;

2、未按程序规范操作,擅自设置繁琐程序,办事拖拉,工作推诿的;

3、对符合政策拖延不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给服务对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接受服务对象礼物、宴请的。

三、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

本单位行政责任的追究有5种形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诫勉警告;

5、调换岗位。对违反规定的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处理决定由主任办公会议作出。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被行政责任追究的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