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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时 间: 2015-02-06        来 源: 鄂伦春自治旗编办
 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机关作风、行风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洁谈话对象

1.新提拔任用、聘用和重点培养的干部。

2.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

3.群众举报、反映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

4.长期出差(两月以上)、请长假、无故不在岗的干部。

二、廉政谈话内容

1.对提拔任用、聘用、重点培养的干部,着重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2.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着重进行廉洁从政党纪法规教育,指出问题,讲清危害,促其警醒。同时,要求被谈话者如实向组织汇报情况和说明问题,达到弄清问题、教育同志的目的。

3. 长期出差(两月以上)、请长假、无故不在岗的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以避免发生问题。

三、廉政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实行逐级谈话的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四、廉政谈话要求

1.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教育为主、防范在前的原则。注重“超前性”,对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谈话,做到防患于未然。注重“准确性”,对存在问题的干部谈话,要把握问题的实质,使被谈话人心服口服,以利问题的解决。注重“实效性”,谈话要实实在在,讲求效果,不搞形式主义,以提高谈话的质量。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要加强对被谈话者的跟踪监督。对被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党风廉政建设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

2.对新提拔任用、聘用和重点培养的干部,在发任命或聘用通知书前,由支部党委、组织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主管领导参与。

3.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支部党委安排进行。

4.廉政谈话以个别专题谈话方式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五、附则

1.本规定由支部党委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