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条例细则, 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廉洁公正, 自觉接受监督;
务求严谨细致, 确保工作质量;
恪尽岗位职守, 提高办事效率;
增强服务意识, 做到热情礼貌;
严禁滥用职权, 杜绝徇私舞弊;
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制度
一、依法审查年度报告并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及其他行为实施监察、督导和查处等行政执法。
二、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要做到强制性、制度性、经常性、长期性和协同性,保持正常的管理秩序,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旗登记管理局主要对旗内事业单位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活动、是否按照核准的宗旨和义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条例》、《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是否按有关部门规定使用证书和印章、是否接受捐赠资助,其过程和使用的合法性、是否有违反《条例》、《细则》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要按照管理与服务、督导与处罚相结合、查处违法与保护合法相结合、管理机关的检查与事业单位自我约束相结合、审查《年度报告》与运用其他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管理。
五、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细则》的事件,事业单位有依法配合的义务,对登记管理机关不合法的查处有依法申诉的权利。
鄂伦春自治旗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一、《法人证书》只能由登记管理机关颁发,若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制发,一律收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法人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三、若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况可收缴《证书》,未年检的《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四、《法人证书》对刻制印章或制牌匾、领车船拍照等、银行开户与贷款、社会保险、税务管理(优惠)、工商管理、国有资产及统计、土地房产登记、有关收费、诉讼公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合同契约等事宜发生效力。
五、《法人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过期自动废止,并公告。
六、《法人证书》已废止,但未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七、《法人证书》遗失、污损要按有关程序更换。
八、《法人证书》正本必须悬挂醒目处。
鄂伦春自治旗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要以《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法律依据,承担旗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办理旗内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年度报告书》,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细则》的事件。
三、登记管理的基本程序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进行。
四、依法保护自治旗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五、 组织全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工作。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档案检查工作制度
一、鄂伦春自治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自查工作。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每年对所管理的档案进行一次自检,凡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规定和要求的,应及时纠正和完善。
三、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每年年初要有档案工作安排,年终要有自查总结。安排和总结要上报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四、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的法制化管理。凡对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进行私自涂改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事业单位登记档案如有遗失现象,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查阅借用制度
一、查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查阅单位应派两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共同查阅。
二、查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查阅单位人员填写《查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登记册》,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员同意后可查阅。
三、查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折叠、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准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一般不准外借,特殊需要借用的,须借阅单位填写《借用事业单位登记档案审批表》并经事业单位登记领导批准。借用时间不超过15天,借用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查阅、借用档案的单位,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或批准不得复制档案内容。
六、借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发生遗失、破损等现象,借用事业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七、 严禁电话查阅和答复档案内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一、事业单位登记档案,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密科学保管。
二、为了确保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的绝对安全,应经常检查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措施,保持档案柜中清洁。
三、经清理需要销毁的材料,要按档案材料销毁制度进行销毁。
四、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的保管、借阅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确保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善。
五、对利用事业单位登记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应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