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贯彻落实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的;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转任、调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
(七)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