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范围
1.经批准改制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该行政机关承接的;
2.经批准转为其他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设立该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事业单位承接的;
3.经批准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一个事业单位或多个事业单位对其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承接的;
4.事业单位法人转制为国有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转制后的国有企业承接的;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没有对外开展业务,且无债权债务的;
6.事业单位法人经批准撤销并有明确的资产、债权、债务承接主体的。
(二)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
1.存在涉法涉诉问题或法律纠纷的;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3.正在为其他单位或组织提供资产担保或保证的;
4.业务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
5.不符合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应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的。
注: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呼机编办发〔2015〕203号)第八章有关注销登记规定办理。
二、办理方式
1.自取。各单位携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至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1426室办理。
2.邮寄。各单位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邮寄至我局并附上通信地址,我局将签字盖章版本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寄回各单位。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1426室。
电话:8217170
联系人:田思梦 赵晓琳
申请 |
1.下载并填写《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并上传相关材料。 2.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受理 |
1.查验申请注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格式规范。 2.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3.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
审查 |
对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或派员核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
核准 |
对经审查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
收缴 证书 |
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
公告 |
发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