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是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财务印章、内设机构印章。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党徽或五角星,党徽或五角星外应并刊蒙文和汉字的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一致。事业单位同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多个事业单位法定名称(即一个机构多块牌子),需每一名称独立刻制一枚公章。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先填写《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刻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批准成立文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 公章刻制实行备案管理,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要核查用章单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经办人印模等基本信息通过“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或变更名称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财务印章和内设机构印章的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变更名称登记的还需将原登记的单位三类印章送交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被依法撤销登记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单位名称印章、财务印章和内设机构印章,无法收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收缴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公告,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登记管理机关,持作废或遗失公告的证明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印章收缴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明显区别。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财务印章和内设机构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封存手续。自办理封存手续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收缴的和封存期满的印章送交同级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移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移交、接收单位公章。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印章申报刻制、备案和上缴等工作。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出租、出借印章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主管部门、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刻制申请表
2.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印迹备案表
3.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收缴凭证
4.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
5.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
6.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移交登记表
附件1
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刻制申请表
事业单位信息 |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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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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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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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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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信 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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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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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原因 |
单位新设立□ 单位更名□ 单位增挂牌子□ 单位合并□ 原印章损坏□ 原印章丢失□ 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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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刻印章信息 |
印章类别 |
数量 |
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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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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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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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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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意见 |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登记管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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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若涉及对原有印章的处置,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格式注明具体处置情况; 2. 印章损坏或遗失的,应附上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废或遗失声明; 3. 此表涂改后无效。 |
注:此表一式三份,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各一份。
背面复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
附件2
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印迹备案表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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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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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文件 及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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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印 章 印 迹 及 标 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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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印章 |
财务印章 |
内设机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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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标牌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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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启用时间 |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收缴凭证
收缴原因:注销登记□ 更换印章□ 撤销登记□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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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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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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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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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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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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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证明 因注销登记、更换印章、撤销登记,原使用的单位名称印章、财务印章、内设机构印章等
枚印章交我部门封存。
收章人: 收章机关:
年 月 日
附原印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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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印章 |
财务印章 |
内设机构印章 |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附件4
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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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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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封存 原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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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封存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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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印章 |
财务印章 |
内设机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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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 时限 |
以上印章封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封存期满后,单位如未重新提出续存申请,市编办将移交公安机关销毁所封存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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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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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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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单位各一份。
附件5
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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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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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封存 印章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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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封存印章印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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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印章 |
财务印章 |
内设机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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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举办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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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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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单位各一份。
附件6
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移交登记表
(序号: )
移交印章数量 |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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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
印章
印迹 |
移交印章印迹 |
移交印章印迹 |
移交印章印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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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印章印迹 |
移交印章印迹 |
移交印章印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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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印章印迹 |
移交印章印迹 |
移交印章印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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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公安机关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