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鄂温克旗委编办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改革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服务中心大局,持续推进深化党政机构改革,全面完成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继续深化苏木乡镇改革,不断优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服务能力,书写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璀璨华章。
一、高质量完成党政机构改革,提升行政服务效率。
深刻把握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围绕中心工作,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协调高效,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不断推动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旗委编办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出发点,严格遵循自治区党委《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鄂温克族自治旗机构改革方案》,在旗县级机构限额内,科学设置纪检监察机关1家,党委工作机关9家,政府工作部门27家,群团机关11家,其中在完成“固定”动作的基础上,还因地制宜地推出“自选”动作,结合自治旗实际设置了旗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局、保密机要局等部门。相继完成了对全旗机构改革的动员部署、履行备案程序、配备班子、人员转隶、部门刻制印章、调整办公场所、机构挂牌、制定“三定”规定等工作,确保党政机构改革各环节工作扎实推进,各机构运行高效、履职顺畅、符合地区实际。认真开展机构改革督查评估工作,跟踪改革成效,确保改革沿着方案设计的路径有效推进。根据督查评估情况结合业务运转实际,对旗直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进行复审和重新修订工作,调整完善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坚决做好改革“后半篇”文章,高质量完成党政机构改革,持续巩固改革成果,提升行政服务效率。
二、高标准完成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提升公益服务属性。深入开展事业单位改革前期调研。与各涉改部门多次进行面对面对接,形成事业单位改革初步意见。及时召开了鄂温克旗委深化机构改革协调小组会议等相关会议,积极主动请示对接自治区党委编办和市委编办,形成了《鄂温克族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鄂温克旗委编办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严格把握事业单位调整优化的方式和力度,在限额内采取撤并整合、职能弱化降格、调整管理体制等方式充分盘活机构限额存量资源,整体重组了相关事业单位。全旗涉改事业单位由改革前的148家,经过优化、整合、重组、编制资源配置等,改革后设置事业单位115家,事业机构精简整合32家,精简率为22%。对涉改事业机构进行了实地督查评估工作,建立整改清单,加快推进改革落实落地。改革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比81.7%,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比10.4%。改革中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逐项明确事业单位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和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强化公益属性,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平衡充分有效发展。
三、高水平推进苏木乡镇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依据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部署要求,统筹优化、综合设置,采取“5+X+3”模式设置苏木乡镇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同时将派驻机构财政所、畜牧兽医站、林业工作站划归各苏木乡镇实行属地管理,人员划转到相应部门。设立党群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3个副科级事业单位。深化基层治理体系网格化。及时制定并印发《党建引领基层网格化治理实施方案》,发挥党组织整合资源、协调各方作用,积极推进“多网合一”网格化建设工作,逐步构建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各项工作的综合网格。为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制定并印发《鄂温克旗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同时配套制定相关方案,以及苏木乡镇、嘎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参考标准,强力推动工作落实。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服务模式,积极改革传统行政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四、高效能优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依法执法水平。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重新组建了旗农牧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9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重新组建了10个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着力优化资源配置,下达100名事业编制,用于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力量配备。苏木乡镇、旗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均全面完成了队伍组建、领导干部配备,人员转隶,机构挂牌、公章启用、办理法人证、办公场所调整、档案交接、印发“三定”等任务落实,实现“一个部门一个机构管执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在鄂温克旗委编办的多次对接协调下,制定并实施《鄂温克旗相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厘清了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主体、执法事项、职责权限划分等工作,使分散在多个部门的执法权得到有序整合,执法人员得到精简,执法力量得到科学的集中。积极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公布旗直执法权责清单及苏木乡镇执法权责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逐步实现线上监管、信息采集、联合监管的任务目标,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有效提升执法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了行政执法效能。
审核人:何美婷 撰稿人:包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