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左旗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准绳,以抓规范、重审核、强监管为切入点,依法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登记工作的深入进行,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结合我旗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谈几点体会:
一、新左旗事业单位登记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6月底,全旗共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174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共88家(含授权登记垂直管理单位2家),登记率为50%,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88家。
二、事业单位登记现状分析
1、事业单位登记率较低。一是医疗、农牧、文体广电、教育等系统登记率相对较高。鉴于这些系统的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职责性质特点,和较早以独立的法人资格进入市场,现已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人财产、明晰的产权,较好地运行事业单位法人的财务独立核算,与举办单位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运行体制,能够较好地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社会活动。二是我旗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清理规范了已登记的法人事业单位,2010年3月,撤销了23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确保事业单位登记质量。三是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率相对较低。截至2013年4月我旗共有事业单位174家,较2008年增加44家,其中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10家,仅占23%。
2、部分法人事业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职能职责发生改变。我旗3所苏木学校自2006年集中办学以来,生源逐年减少,2007年以来已无在校生,学校教师大部分闲置。没有在校生后,按照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在苏木所在地必须建立一所公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在原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每所学校均办起幼儿园,原有的小学教师担任起幼儿教师的工作,但存在学校硬件条件、教师资质不符合幼儿园办学要求、办学行为不规范、收费项目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业单位法人不具备相应的幼儿办学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明,单位名称与公章、收费与资质认可不符等问题较为突出。二是财务制度有待规范。以青少年活动中心为例,自举办单位由团委划归为教育局,理顺运行体制之后,旗青少年活动中心取得了较快地发展,开设了美术、钢琴、演讲等10余类课程,现已招录500余名学员,已形成一定的办学规模,但因物价部门没有相应的有关教育培训定价收费标准,无法履行正常的财务收支制度。公路养护管理站、运输管理所自从实行税费改革之后,人员编制由旗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经费与固定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导致财务制度不规范。根据201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结果,财务独立运行较好事业单位法人78家,财务运行有待规范6家,分别存在财务报账制、无独立运行经费、经费与人员工资分离核算等现象。三是双重管理体制下的法人事业单位有待进一步理顺。各苏木镇农牧业服务中心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属苏木镇直接管理单位,但是在苏木镇撤并时,与旗直驻苏木镇所属事业单位畜牧兽医站存在固定资产划分不清、开办资金不明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双方争议不断,二者的工作人员工资统一经农牧业服务中心财务发放,出具同一张资产负债表,经费申请来源却不同,财务运行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实现财务独立核算难度较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多家事业单位因职能职责需要,对外、对上对接业务、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等都要求事业单位必须以独立法人资格身份进行,但是因为机构规模、人员编制数量、举办单位不积极支持等因素,财务不能实现独立核算,导致与举办单位脱离难度很大,。
3、非法人事业单位情况:全旗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88家,未登记率50%,比重较大。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单位的财务与主管部门在一起,没有进行独立核算,开办资金不明确而无法登记的事业单位,这也是导致我旗登记率不高的主要原因。这类事业单位共77家,其中党委部门3家,政府部门39家,苏木镇管理事业单位14家,旗直驻苏木镇21家;第二类是新增的事业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尚未确立或规模过小,不具备登记条件而未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创造条件才能办理设立登记。这类事业单位共11家。
三、对策分析
(一)从宏观角度来看:加快公共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政府重点从准入、价格、服务质量和竞争秩序等方面对公共服务活动进行监管。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逐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重点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逐步建立起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又能有效约束其行为的管理体制。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从事业单位方面来看:按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晃晃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一是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诚信制度。充分利用事业单位年度检验成果,对是否有违规问题,要在年度报告书中逐项填写,尝试建立事业单位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工作业绩,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中止任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三是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坚持证书使用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落实证书使用制度的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参加登记或不正常年检的事业单位,停止办理其机构编制、人事等相关事宜,并记录备案;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三)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管方面来看:积极探索探索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一要全面履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把所有的事业单位,包括未登记的,都要纳入监督范围。二要丰富监督检查工作的手段和方法,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注重联合相关权威部门,例如:财政、组织、人事、纪检、物价等部门,形成合办,推进工作。三要建立监督检查基层工作网络。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党代表、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作为义务督查检查员,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督查工作。四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在队伍建设、设备配置、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方面加大力度,为督查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撰稿人:白振春 审稿人:包银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