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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政府购买服务 盘活机构编制资源
时 间: 2015-11-02        来 源: 鄂伦春自治旗编办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工作从政府部门释放出来,以缓解机构编制的压力。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一)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三)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做出了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有助于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政府采购可以根据公众普遍需要或目前急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做到有方向、有层次地提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促进社会公平。

二、政府购买服务买什么和怎么买

(一)买什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二)怎么买。《指导意见》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指导意见》要求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鄂伦春自治旗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现状

(一)自治旗政府购买服务基本情况

为缓解机构编制压力,我旗一直按照上级要求,在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目前,我旗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还不多,主要集中在社会公益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部门工勤岗位、文化服务、养老服务、市政环卫方面,在公安系统有30余人协警,环卫系统有200余人环卫工人。下一步,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力度,将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工作从政府部门释放出来,以缓解机构编制的压力,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二)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目前,旗政府已经成立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领导小组。

2、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根据工作实际,明确了旗财政局、旗编办、旗民政局、旗审计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部门职能。  
   3、加强培训宣传。旗政府各部门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切实发挥财政部门牵头作用。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其他各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主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认识不到位,购买服务的动力不足。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虽然各级政府已越来越重视该方式的运用,但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存在思维惯性,缺乏对政府活动成本与绩效的考核,使得政府购买服务的动力不足。同时,有些政府部门担心改革会造成权力资源减少,对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并不积极。当增加新的公共服务事项时,不是优先考虑向市场购买,而是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拨经费,增进人员。

()社会组织力量薄弱,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竞争乏力。政府购买服务将为社会组织成长带来巨大机遇,但我国的社会组织力量较为薄弱,仍存在许多问题。现有独立社会组织发展缓慢,自身实力弱小,规模偏小,能力偏弱,无法承接所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制约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机制和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都不完善,甚至处于缺失状态。另外,在我国现有体制下,监管权力较为分散,很多部门都具有这项权力,而这些部门往往又和一些社会组织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使监管很难得到有效执行,这将严重影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果。

五、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议

(一)要完善购买服务政策措施。目前,各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不平衡,今后,要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出台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系列配套政策,建立完善的政策措施体系,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要明确购买服务范围,采取灵活多样的购买方式。将列入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具有公益性质,可以由各种形式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岗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如机关后勤,打字员、司机、保洁、物业管理等。本着“先易后难”地原则,先进行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文化服务、保健服务等方面,然后在教育、卫生等层面逐渐放开。 

(三)要规范统一购买服务工作程序和管理模式。制定自治旗《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程序》,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申请、审批、使用、管理以及经费申请核拨、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进行明确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同时,统一用工形式,规范单位用工行为。

(四)要严明购买服务工作纪律。明确规定未经自治旗编办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在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非在编人员的,必须按要求报编办审批。探索核定购买岗位,实行养事不养人。核定人员岗位,但不纳入编制管理,相关人员由社会组织或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提供。

(五)要强化购买服务组织实施。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统一协调、分工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要明确监管措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变了公共服务提供的形式,但政府依然要承担责任,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监督体系。公共服务被购买后,政府不等于“撒手”,放开和管理,都是为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需要有规则、有法治来保障。

 

审核人:王良涛         撰稿人:王良涛   邬连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