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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时 间: 2015-01-16        来 源: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凡经领导签发的以编委、编办名义发出的文件(含联合发文),须加盖公章。用章时,凭领导签发的底稿用章。

二、重要文件、函件用印,须经主任批准;其它工作用章,视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经分管主任或综合科负责人批准。

三、办领导批准用章,但又无底稿、存根等留存批件,用章经手人须登记以备查考。

四、印章由综合科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和签印,各科室专用印章由各科室妥善保管和签印。

五、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制用的各类专用印章,本科室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一般情况下,各科室专用印章仅限用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事项,不对外使用。

    六、任何个人均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市编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结合编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情,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努力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办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总负责人,分管综合科的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综合科负责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具体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办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办内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办机关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严禁违规提取大额现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机关内控机制,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结合办实际制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大额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第八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严禁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社会组织等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严禁使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

第九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报销。

第十条 办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采取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办法。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需要由政府采购的必须交由政府采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建立办机关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 严格按《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办机关应当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十四条 不组织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者营利性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确需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考察时,应当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并事前征得参团人员所在地区和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对接待对象提出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一律不予安排,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敬酒、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活动。

第十七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住宿、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用餐应当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安排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

第十九条 机关不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综合科负责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有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注重会议效率,提高会议质量,组织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第二十三条  严格会议审批,以编委名义组织全市会议应当向编委主要领导汇报并报市委办公厅进行审批。提交的会议计划应明确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经批准后组织召开。以市编办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要求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 以编委名义组织的全市性会议,会议召开场所由市委办公厅确定。具体住宿、用餐、会议室使用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以编办名义组织的会议应在市委办公厅确定的定点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等,可以作为会议场所。参会范围小且无外地人员会议,应当在内部会议室召开。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安排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文具按需发放,文件袋以纸质或者自备为主。

办机关不组织在呼伦贝尔市域以外的地区召开会议。所有会议不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五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结算。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机关办公用房严格管理,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一律腾退。

第二十七条 机关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在不使用时应当及时关机。

第二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作报废处置。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使用,节约使用办公耗材,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减少纸张浪费。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九条 加快转变传统办公手段,充分利用已建政务办公网络,积极拓展网上业务应用,大力推进网上无纸化办公,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条 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我办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三十一条 机关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三十二条 综合科负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具体工作,要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第一责任人。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要按规定实行问责。

第三十三条 综合科负责本细则的解释办理工作。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编办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报经办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发生规模,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差旅,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4差旅费标准按照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二、城市间交通费

5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驻地以外地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6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有个人自理;到出差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乘坐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7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专线的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报销;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三、住宿费

8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招待所、酒店发生的房租费用。

9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310-350元/天;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内其他盟市出差,按照市本级差旅费标准执行320元/天;工作人员到呼伦贝尔市内旗(市、区)出差,按照市本级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200元/天,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发布的标准执行。

10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四、伙食补助费

11、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12、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的伙食费限额标准执行100元/天,新疆和青海省120元/天;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内其他盟市间出差,按照市本级伙食费补助标准执行100元/天;工作人员到呼伦贝尔市内旗(市、区)出差,按照市本级伙食费标准执行70元/天

五、市内交通费

13、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14、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外或自治区内其它盟市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市本级标准执行80元/天。

15、工作人员到我市所辖旗e市、区)出差,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凡是乘坐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或不能提供缴纳交通费凭证的,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六、报销管理

16、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费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的时间为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17、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等发生费用的凭证。

18、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补助和交通费补助。

19、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费和会议统一安排的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三公”经费管理,严格“三公”经费支出,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暂行管理办法》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我办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我办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办机关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二、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单位要在每年编制预算时,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出国(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以及在公国(境)期间发生的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的更新和购置,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和采购。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不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车辆修理和管理由综合科负责,实行责任到人、专人管理、定点维修。制定相关的车辆日常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

五、公务接待由综合科负责统一安排。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格按《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严禁奢侈浪费。

六、办机关实行“三公”经费负责人一支笔签字核销制度。党支部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大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性,降低资金使用风险,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根据上级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大额资金使用是指一次性使用资金超过2万元以上的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等。

三、大额资金使用时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支出项目的准备。综合科对计划支出项目进行调研、咨询,确定初步支出方案,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向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集体决策。大额资金的使用需要召开办务会进行集体讨论。办务会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建议进行集中,形成统一意见或决策,并按会议决定执行。

四、大额资金支出按照规定执行预算资金,支出应以转账或汇票形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

五、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须不定期向办内进行公开,接受全办同志的监督。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依照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财务工作,做到及时清账、结账,保证账务真实完整。会计和出纳人员在遵守各自工作准则的同时更要遵守财经纪律。

二、现金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及银行的要求额度使用,业务结算资金超过千元以上的按规定使用转账支票或公务卡结算;转账支票使用时,要在支票存根上注明日期、用途、领用人签名,并在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内把与支票金额相同的正式发票交回财务,完成此项工作的报销手续。

三、因公出差人员的借款要本着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按照工作的具体要求合理使用借款额度,原则上异地出差人员要使用公务卡,但根据出差地的不同,经领导签批同意方可办理借款。

四、机关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各业务科室对于因业务需要进行的相关费用的收取,应由财务部门办理完成。

五、财务人员对于报销的各项原始票据,要认真审核,确保票据真实的情况下要注明经手人、复核人、采购物品用途,经领导签字报销。

六、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奉公守法,维护职工各项合法权益,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完成财政部门要求的各项财务工作,做好账证登记、管理、装订、存档工作,依照法律做好账薄的管理和保存,

七、财务人员在每年的十月份要完成前三个季度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主要领导汇报。

                   呼伦贝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

(一)机关办公用品采购工作由综合科统一负责。综合科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购定点商店、履行相应的程序采购要严格把关,确保所购物品质量上乘,价格合理。

(二)各科室需用办公用品、日用品每月月初报计划,由综合科汇总后,填写采购审批表,经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后由综合科统一采购。所购单件物品超过1000元的,需要提前报请主任批准。一次性采购物品超过2万元的,需要通过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一次性购买500元以上物品时需由二人以上共同办理。

(四)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中心集中购买。综合科负责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五)所有采购的物品必须开据正规发票。

(六)采购办公用品要及时入库或直接交付使用,做好交接。

    二、办公用品的保管

(一)综合科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保管和常用办公用品发放工作。

(二)综合科要做好办公用品入库的验收和登记工作。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保持库房的整洁美观。

(三)定期点库,做到帐物相符; 

(四)日常办公用品不得任意调换、外借或另作他用。

(五)日常办公用品应即时入库存储,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表”上填写接收物品的名称、单价和数量,由采购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加强对办公旧物的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时待用;科室替换下的各类办公设备交由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 

三、办公用品的领取 

(一)领取人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表”上写明日期、领取物品名称、规格及数量等项并签字后,领取办公用品。

(二)保管人员可根据历史记录和经验法则设定日常办公用品领取基准。明显超出常规的申领,领取人应作出解释,否则保管人员有权拒付。

(三)办公用品领取后出现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应立即退还给保管人员,保管人员根据库存情况及时调换或交采购人员处理。

(四)非消耗办公用品需要更新领取时,应将旧物交还办公室保管人员。

四、办公用品的使用

(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努力降低办公成本。如,复印纸应用于复印,不得用做草纸、包装纸;大头针、曲别针等要反复使用;纸张尽量双面利用等。充分发挥各种办公用品的最大使用效率。

(二)对非消耗办公用品,要珍惜使用。杜绝因非正常因素造成损坏或丢失。

(三)对于高档耐用办公用品,科室间应尽量协调相互借用,一般不重复购置。

(四)调离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所用办公用品交回办公室,以冲销有关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