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推动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快建设 “两个屏障”“两个基地” “一个桥头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 (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党委 (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 组织 (人事) 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平时考核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平时考核工作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包括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范围、内容、指标、周期、方法、程序、结果运用及监督检 查等内容。
第六条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三章 内容指标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 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突出对政治素质的考核,重点了解公务员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五个方面的正向表现和“四个意识” 树得不牢固、对党不忠诚、理想信念动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铸得不牢、缺乏担当精神、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强、党员意识弱化、律己不严等方面的负面表现。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要考核其落实年度重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要考核其业务工作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要考核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等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八条 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 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分级分类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指标权重和等次标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考核指标可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一般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可以通过列出评价要点、制定正反向清单、实行加减分等方式开展; 个性指标一般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以及业务能力等,是指标设置的重点,注重推进量化考核,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
机关可以把公务员所在内设机构的年度及阶段性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个人,确定为公务员个人阶段目标,纳入平时考核个性指标。同时,及时将新增加的重要工作或临时性重点任务纳入考核指标。
第四章 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部门绩效和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将平时考核程序与机关及内设处室的工作例会、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等日常管理手段相融合,与执行 “三会一课”、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相结合。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第十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内容指标,定期、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或者口头汇报形式报主管领导,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二)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同级主要领导审定,也可以由领导班子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三)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组织 (人事) 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公务员, 应当当面反馈。
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队伍特点,合理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平时考核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最后一个周期的平时考核可与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分别确定考核结果,确保达到考核效果,减轻公务员负担,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好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成绩显著。
较好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成绩较为明显。
一般是指综合表现基本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未能全面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较差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未能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失误。
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人数少、在规定比例内无法产
生好等次人员的机关,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若干同级单位内进行统筹。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
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第十二条 机关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提出评定平时考核结果等次或计分的标准,明确细化不得评定为好等次等情形及加减分标准,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平时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 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十六条 机关应当把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任、转任或者军队转业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平时考核。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公务员派驻服务窗口期间,原则上以窗口所在单位为主进行平时考核。公务员派驻乡 镇 (街道)期间,以乡镇 (街道)为主进行平时考核。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八条 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可以补定等次;其中,给予警告处分的,不得补定 为好等次。
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 (不含受处分之前和解除处分后, 下同),参加平时考核, 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受政务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组织 (人事) 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机关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内容。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辖区内机关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可以根据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在不突破整体优秀等次比例的基础上,统筹调整本辖区内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调整后比例最高不超过35%。
每年年初,机关应将上一年度公务员平时考核开展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依托机关局域网或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等,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化平台,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建立统一的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化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