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莫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莫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第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

    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第九条 本制度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