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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违规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机构编制资源是关系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纪律是党的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为进一步严明机构编制纪律,市委编办特开设“以案释法”学习专栏,对各类机构编制违规行为进行分析解读,切实发挥以案明规、以案释纪的警示教育作用,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今天分享的是“违规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案例。
    机构编制政策法规: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六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对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和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可以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明确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

   典型案例:

   X市交通局机关内设机构9个,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2023年,市交通局机关搞内部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前,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W某在局党组会上提出,为没有副科级领导职数的4个科室各增加1名副科长职数,以调动机关干部参与竞争上岗的积极性,局党组其他成员对此表示赞同。2023年10月,市交通局机关配备了9名科长、9名副科长。其中,超职数配备4名副科长。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违规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典型案例。X市交通局机关开展内部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进行,超配的4名副科长属于违规配备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政策规定: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严禁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处理建议:

   对于超职数配备的4名副科长,X市干部主管部门应要求市交通局党组限期纠正或者逐步消化,没有空余职数前不得新配备干部。对于造成超配干部的相关责任人,应建议有关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