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教育,州委编办结合《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对常见的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和分析,旨在以案明纪、以案示警、以案为戒,进一步强化“编制就是法律”意识。
党管机构编制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机构编制事项有规定的权限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只能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按程序报编委审批决定。重大事项由本级编委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
案情回顾:
近年来,A市S县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已步入良性经济发展轨道。该县经济发展局功劳最大。县委书记Z某认为,除了经济上要对有功之人奖励外,还要将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调整为副科级,以体现县委、县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视。对这个意见,县政府县长、编委主任C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县编办提交方案报县编委会讨论决定。县编办主任L某即按照两位领导要求,向县编委会提交了将县经济发展局4个股级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方案。经县编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
按照A市的规定,县(区、市)设立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必须报市编委审批。但是,S县没有报A市编委审批,就直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县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文件。不久,县委又召开常委会,为4个副科级机构配备了副科级干部。
此事引起了A市其它县区的攀比,多家县区向A市编委打来报告,要求将本县(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招商引资的内设机构升格。
案情分析:
该案例属于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在当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中,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重视某项工作,就需要增加机构、提升机构规格、增加编制的错误认识,导致一些地区机构臃肿、部门林立、人浮于事。比如,经济发展局的内设机构为股级,擅自升格为副科级,很容易导致上下级机构间领导关系不顺畅而影响行政效率。
1.本案中,县编办主任L某作为承办人,最了解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但他没有对违纪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属于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而且他作为县编办的负责人,对于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违纪行为,还应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从重处分。
2.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对于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的违纪行为,县长、县编委主任C某作为该违纪行为的批准人,也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县委书记Z某作为县委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该违纪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意见:
1.县编办主任L某是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2.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3.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2.县长、县编委主任C某是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3.县委Z书记是违纪行为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处理,如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
政策规定: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2.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3.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节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节选)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认定属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取处理措施:(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六条(节选)
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第一条(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