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编进人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的;
(三)超领导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
(五)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
(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
(七)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
(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
(九)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贱政资金的;
(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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