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议决定
审议决定是机构编制决策的关键程序之一,在整个机构编制工作中起着决定
性作用。本章围绕“由谁来审议决定”“怎么审议决定”,对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主体、程序、方式和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编委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坚持民主集中、科学决策,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程序规定,坚持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持按照规定内容进行议题审议,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决策水平。本章共三条,分别明确了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的审议和机构编制议题的审议内容。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
制议题进行审议: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议题审议内容的规定。
机构编制议题的审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审议机构编制议题必须旗帜鲜明
讲政治,从政治上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审议机构编制议题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每项机构编制议题的内容,要符合体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要以是否有利于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作为审议机构编制议题内容的根本标准。
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
策规定
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是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审议机构编制议
题必须自觉遵循党规国法的刚性约束,依规而为,确保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议机构编制议题要坚决维护机构编制党规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杜绝自创职能、自设机构、自定编制等逾越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机构编制党内法规主要有三类:一是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中央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二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制定的党内法规,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等。三是“三定”规定类党内法规,一般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门细化“三定”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机构编制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两类:一是机构组织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二是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审议机构编制议题要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
本国情和现实财力状况,必须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又要充分考虑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资源。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内容时,要看相关内容能否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能否有助于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能否有效解决部门地区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等特点。对于本地区本领域机构
职能体系运行中出现的日常性问题,首先要着眼调整机制、优化管理、提高效率,通过转变职能、优化结构、升级技术、购买服务等手段加以解决。经深入分析研判,确需调整机构编制的,也要把内部挖潜作为前置条件,先在系统内调剂、“撤一建一”等措施上下功夫。
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机构编制议题,特别是有关体制机制和职能调整、机构整合撤并的议题,往往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