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决策如何执行的规定。决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通过组织实施,才能真正使党关于机构编制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本章共六条,首先规定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实施工作的领导体制,其次明确了“三定”规定、请示报告、部门职责协调、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等机构编制组织实施制度或机制,最后确定了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十七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央统一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本条是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的规定。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事关全局,涉及体制机制深层次变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统筹各方面情况,只能由党中央统一进行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条例》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举措落地生根是地方各级党委的政治责任。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应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中央明确的改革调整任务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应当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中央有关部门应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情况加强指导和督导。地方各级党委推进改革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按照党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经党中央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本地区市县机构改革,研究制定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报党中央备案。各市县的机构改革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