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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19期)

第六章   组织实施

本章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决策如何执行的规定。决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通过组织实施,才能真正使党关于机构编制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本章共六条,首先规定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实施工作的领导体制,其次明确了“三定”规定、请示报告、部门职责协调、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等机构编制组织实施制度或机制,最后确定了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报告和请示制度的规定。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和请示制度的意义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强调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把它确立为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为落实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中央编委领导体制调整优化提供有力载体,为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推动部门和地方由被监督向自我监督转变创造有利条件。

机构编制报告和请示的主要事项

    本条第一款主要规定了下级党委、各地区各部门需要报告的内容和报告对象,并进一步明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这些规定有助于党中央及时了解掌握全国机构编制管理重大事项和机构改革情况,同时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主体责任。在实际工作中,重点报告超出职权范围或者在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任务等情况。通过建立明确的报告和请示制度,便于上级党委、编委及时了解掌握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秩序。本条第二款主要规定了部门向本级编委、编委向本级党委、编委就重要事项向上一级编委定期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制度,即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编委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编委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还要向上一级编委报告。这样有利于县级以上党委、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全面掌握本辖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情况,更好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已经出台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的,要对照《条例》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编办报告年度总结以及统计、实名管理信息等业务工作涉及执行本条规定的,按照《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部门定期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可结合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等业务工作开展。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报告工作督查机制,严明政治规矩,严格政治纪律,强化主体责任。各级编办加强对机构编制领域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该报告不报告、报告内容不实、程序不规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