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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27期)

     第七章   监督问责

本章是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的规定。监督问责是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本章共八条,分别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管理监督责任,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的监督权限、内容和方法,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督,机构编制工作的纪律要求,禁止条条干预,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问责追责和举报受理等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本条是关于禁止条条干预的规定。

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应由党中央根据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需要进行科学配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因此,为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性、权威性,本条首先强调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条条干预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工作实践中主要是上级业务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或者直接下发文件等方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其实质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利用业务管理权或优势地位对下级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直接提出或变相提出要求,破坏了机构编制管理秩序。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印发通知,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明确要求上级部门不得通过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形式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坚决整治上级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据此,本条规定: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理解本条第二款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受理和审批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二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条条干预的条款一律无效。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主动清理、废止部门文件中涉及条条干预的条款,在起草或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不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各地编办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动抵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条条干预,同时也应坚决整治本地区各种形式的条条干预问题,推动将条条干预问题纳入巡视巡察、审计内容,形成上下联动、联防共管的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