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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28期)

第七章   监督问责

本章是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的规定。监督问责是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本章共八条,分别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管理监督责任,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的监督权限、内容和方法,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督,机构编制工作的纪律要求,禁止条条干预,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问责追责和举报受理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本条是关于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行为处理措施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禁止性行为的三种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的三种处理措施。同时,明确对与机构编制相关的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等其他领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以上所列处理措施不是全部的处理措施,它们主要是在问题严重或有关地区、部门纠正不力等情况下采用;二是对于某一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上处理措施不是只能采用其中一项,而是可以多项一起采用。执行过程中,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不仅各级编委应当采取相应纠正处理措施,相关职能部门也有义务从本部门职责出发进行规范和纠正。特别是对于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配、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就涉及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职责。实际工作中,一个机构编制违规案件可能掺杂几种情形,具体认定和处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纠正违规行为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