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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第30期)

第七章   监督问责

本章是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的规定。监督问责是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本章共八条,分别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管理监督责任,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的监督权限、内容和方法,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督,机构编制工作的纪律要求,禁止条条干预,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问责追责和举报受理等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违规行为举报受理的规定

举报和受理主体

举报是指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纠正处理和责任追究经常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举报方式

为方便群众举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均开通了面向社会的举报电话,分别为“12388”“12380”“12310”,同时设有相应的举报网站,可以在线填写举报信息。其中,“12310”是全国机构编制系统统一举报平台,受理机构编制违规问题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