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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部门与各单位联系制度
时 间: 2014-12-30        来 源: 扎兰屯市编办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意见>的通知》(厅发[1996]51号)精神,扎兰屯市编委发文建立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联系制度。

一、建立联系制度的必要性

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国家对机构编制管理职能的加强,各级党委、政府都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班子实绩责任目标考核当中,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机构编制部门肩负着重要的使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联系制度的建立对切实加强我市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及时掌握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有序管理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联系单位范围

(一)机构编制部门。

(二)纪检监察部门。

(三)有任免二级机构、三级机构领导干部和任免系统管理股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权限的部门,包括各乡镇、办事处。

(四)有人事调配和单位内部岗位人员调整权限的部门。

(五)有机构、编制、职能调整的部门。

三、联系制度工作机制运作程序

大事联席会议制。即涉及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机构改革工作时,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改革事宜,确定改革步骤、组织领导、改革纪律等事项。改革期间,各相关部门必须全力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工作。

小事情况通报制。对擅自增设机构、私自变更机构名称、越权履行工作职责;对擅自抽调人员,形成新的混岗现象;对违反《扎兰屯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部门,将采取通报的形式,向各联系单位通报情况。

业务工作交流制。即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各相关部门的日常业务沟通,主要采取事前申请和事后备案两种形式。涉及职能调整的;涉及机构撤并、设立、更名及编制调整的;涉及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等业务的,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材料。涉及领导干部任免(含系统内环节干部任免)的;涉及一般工作人员调动(含单位内部岗位人员调整)、自然减员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把变动结果通报给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事后备案管理。涉及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机构编制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沟通。

四、有关要求

(一)各联系单位要加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发挥工作主动性,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构,促进我市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努力务实工作。

(二)编办要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方式,推动联系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各联系单位要切实树立“机构编制就是法律”的意识,不断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联系制度要求,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情况和信息,防止先运作后履行程序或不履行程序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