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所指询问人是本部门以外的各部门、单位和群众。
二、本部门各股室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内一旦接到来电、来访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接待来电、来访要做到态度热情,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并向询问人通报自己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对来电、来访者的咨询不得推诿或拒绝。
四、首问责任人接待来电、来访后,一般要填写《首问责任制登记表》,负责解答或协调有关方面问题,直至来电、来访者满意为止。
五、询问人所提问题属于首问责任人职权、业务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给予答复;若对所提问题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请责任人留下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等联系内容,约定再次答复的方式、时间。
六、再次答复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请示的重大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含接受询问的当日)给予答复。
七、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在耐心、细致、诚恳地解释清楚后,视为完成答复。
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若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股(室)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又不能解释清楚的,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可转给相关股(室)答复,同时要向询问人指明应询问的相关股(室)名称、电话号码和工作人员的姓名。
九、询问人若不愿意与相关股(室)直接联系时,首问责任人负责与相关股(室)联系,协调答复事宜。首问责任人与相关股(室)接触的第一人即为首问共同责任人,共同责任人应按首问责任人与询问人约定的方式、时间给予答复。共同答复问题必须有书面登记,首问责任人必须督查共同答复的全过程和答复结果。
十、首问责任人向相关股(室)了解答复内容和有关政策或协调有关答复事宜,相关股(室)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或推诿。
十一、编办办公室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督查工作。凡因失职被投诉,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被一次投诉,后果轻微者,责成书面检查,全办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机关先进个人,被一次投诉,后果严重者,或同年度被二次投诉者,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