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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时 间: 2014-12-30        来 源: 扎兰屯市编办
    一、凡经编办(事登局)领导签发的以编办(事登局)名义发出的文件(含联合发文),可加盖编办(事登局)公章。用章时,凭编办(事登局)领导签发的底稿用章。

二、重要文件、函件用章,须经编办主任(事登局局长)批准。

三、编办(事登局)领导批准用章,但又无底稿、存根等留存批件,用章经手人必须登记,以备查考。

四、编办(事登局)印章由机关办公室主任(事业股负责人)保管和签印;各股(室)的专用印章由各股(室)指定专人保管和签印。印章要严格管理,不得随意丢放。

五、本部门对外办理一般性公务需使用编办(事登局)印章时,需经机关办公室主任(事业股负责人)批准;办理重要公务用章时,需经编办主任(事登局局长)批准。

六、各股(室)因工作需要制用的各类专用印章,本股(室)要制定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一般情况下,各股(室)专用印章仅限用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事项,不对外使用。

七、任何个人均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或开空白介绍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