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文件、函件用章,须经编办主任(事登局局长)批准。
三、编办(事登局)领导批准用章,但又无底稿、存根等留存批件,用章经手人必须登记,以备查考。
四、编办(事登局)印章由机关办公室主任(事业股负责人)保管和签印;各股(室)的专用印章由各股(室)指定专人保管和签印。印章要严格管理,不得随意丢放。
五、本部门对外办理一般性公务需使用编办(事登局)印章时,需经机关办公室主任(事业股负责人)批准;办理重要公务用章时,需经编办主任(事登局局长)批准。
六、各股(室)因工作需要制用的各类专用印章,本股(室)要制定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一般情况下,各股(室)专用印章仅限用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事项,不对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