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经费管理
第一条 本部门行政经费,由机关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各项经费的支出、使用和报销,都要经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支出或报销。各项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条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事宜,均由有关股(室)提出开支计划,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款。财政拨款的各种专项经费均由办公室管理,并按审批权限履行签字报销手续。专项经费的使用,先由有关股(室)提出意见,经主任同意后,再到办公室履行有关手续。其节余部分,转入部门行政经费,统一使用,严格禁止各股(室)挪作它用。
第三条 原则上个人不得借用公款。凡经批准借用的,本人要做出还款计划,并积极主动归还。
二、旅差费管理
第四条 各股(室)人员公出,一律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先到机关办公室核准旅差费、交通工具种类等事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得突破规定;如遇极特殊情况确需乘坐软卧、飞机的,必须先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凡未经同意自行乘坐软卧、飞机的,其超支部分的费用自理。
第五条 公出人员旅费、宿费必须按财政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凡超出标准部分,一律自负。参加大型会议等由承办单位负责食宿费用的,回来后不再报领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必须在返回后一周内结报旅差费,不得随意滞报、挪占公款,影响经费的周转使用。未按时报销的,不得再次借款。
三、物品管理
第七条 本部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发放。领取时由办公室专门负责人登记,节约使用。
第八条 部门内的贵重物品一律不得借用。一般公物原则上不得借用给个人,特殊情况需借用时.需经主任(副主任)和公物使用权所在股(室)负责人批准,并主动按期归还。损坏或丢失公物要照价赔偿。经批准由股(室)和个人使用的物品均需登记,由有关股(室)和办公室备存,以便必要时查索。人员调离时须在一周内结清往来账款,个人使用的公物要按登记清单交回,严禁任何化公为私、贪占公物的行为。
第九条 购置办公用品以外的其他用品,各股(室)应提前报计划,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机关内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四、审批权限
第十条 因公借款实行审签制度.借款人根据具体事由,按需借款,严格控制借款额度。借款由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签,均由主任审批,重要的大额经费支出要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